父母在赠与子女房产时,可自主确定赠与对象为子女单方或子女夫妻双方。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常会以书面形式确定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明确房产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相关材料归入房产档案,作为判断房产归属的依据。而买卖关系中,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是个人财产,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举证。
在崔某与郭某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案涉一套房产的权属认定成为核心争议。该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由郭某父亲与郭某签订价款仅为1万元的买卖合同,最终过户至郭某名下,且郭某实际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项。郭某认为,案涉房产本质是父亲全额出资后赠与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仅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过户。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制式询问笔录中,针对“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房屋中所占份额是否为共有(包括夫妻共同共有)”的问题,郭某与郭父均勾选填写“否”,郭某据此认为,这足以证明父亲单方赠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崔某不予认可,他认为双方属于房屋买卖关系,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虽以郭某与郭父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过户,但郭某从未支付购房款,双方实际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至于该房屋的赠与对象是郭某本人还是郭某夫妻双方,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资料来看,均无法体现赠与人郭父“仅将房屋赠与郭某个人、排除配偶共有权益”的明确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郭某、崔某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考虑到房屋来源于郭父的赠与,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酌情判定郭某多分房产份额。
关于婚内赠与房产的权属认定,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提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若赠与人无明确、排他的单方赠与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约定仅赠与夫妻一方个人的,即使房产是在婚姻期间取得,也属于受赠方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