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登记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两种方式完成,但买卖与赠与属于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二者在房产权属认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路径差异极大。
父母在赠与子女房产时,可自主确定赠与对象为子女单方或子女夫妻双方。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常会以书面形式确定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明确房产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相关材料归入房产档案,作为判断房产归属的依据。而买卖关系中,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是个人财产,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举证。
在崔某与郭某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案涉一套房产的权属认定成为核心争议。该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由郭某父亲与郭某签订价款仅为1万元的买卖合同,最终过户至郭某名下,且郭某实际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项。郭某认为,案涉房产本质是父亲全额出资后赠与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仅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过户。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制式询问笔录中,针对“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房屋中所占份额是否为共有(包括夫妻共同共有)”的问题,郭某与郭父均勾选填写“否”,郭某据此认为,这足以证明父亲单方赠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崔某不予认可,他认为双方属于房屋买卖关系,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虽以郭某与郭父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过户,但郭某从未支付购房款,双方实际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至于该房屋的赠与对象是郭某本人还是郭某夫妻双方,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资料来看,均无法体现赠与人郭父“仅将房屋赠与郭某个人、排除配偶共有权益”的明确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郭某、崔某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考虑到房屋来源于郭父的赠与,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酌情判定郭某多分房产份额。
关于婚内赠与房产的权属认定,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提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若赠与人无明确、排他的单方赠与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约定仅赠与夫妻一方个人的,即使房产是在婚姻期间取得,也属于受赠方个人。
需要强调的是,在父母共同赠与子女的情境中,赠与人在赠与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才是判断子女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而非赠与人事后的陈述。鉴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亲属关系,事后补签赠与合同、补充声明的情形较为常见,但此类事后材料无法客观还原赠与当时的真实意愿,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单方赠与的有效依据。
因此,为有效固定赠与意愿、规避财产权属争议,赠与人可通过两种方式留存证据:一是在房产过户前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赠与对象;二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赠与过户手续时,留存能体现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例如在询问笔录或单独声明中写明“该房屋赠与给我的儿子/女儿某某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亲属之间以“名为买卖、实则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与权属争议隐患。建议当事人在房产过户前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通过公证文书、不动产登记档案等书面形式,固定赠与人的真实赠与意思,明确房产权属。同时,家庭成员可提前充分沟通、明晰权责,既能妥善保全家庭财产,也能有效维护亲属关系,避免后续产生财产纠纷。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