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结合事实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逐项作出认定。
其一,涉案2万元款项性质为预付押金,不具备定金效力。定金属于买卖双方履约担保款项,中介仅为居间服务主体,既未取得房主代收定金授权,也未促成双方签订正式定金协议,钱款无法自动转化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其二,购房者依法享有委托解除权。房屋居间服务隶属委托合同范畴,在正式购房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提出终止交易,解约行为合法合规,双方居间委托关系即时解除。
其三,中介擅自划转客户资金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购房者已明确提出退款诉求,中介私自将款项转交房主,相关后果由中介自行承担,不得以资金转出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其四,未促成交易,中介无权收取佣金及违约金。中介未能完成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核心服务,无权主张服务报酬,其反诉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委托约定,由房产经纪公司返还购房者2万元押金,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