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转移登记,不等于没有继承权利;但能够证明继承人身份,也不等于已经证明整套房屋归其所有,两者之间的分界,是能否形成完整的权利来源链。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案外人可先以死亡证明等材料说明继承开始时间,再以亲属关系材料、遗嘱、公证文书或者生效裁判证明继承资格。
接下来还要把权利落到案涉房屋上,原产权证、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主要用于证明房屋原属被继承人或者其中一定份额属于遗产,存在多名继承人时,还需通过继承协议、公证文书、生效裁判等说明具体份额或最终归属,只证明“我是继承人”,通常不能直接推出“整套房归我”。
执行程序对登记外观较为重视,但登记并非继承取得物权的唯一证明,相关执行规范也明确,因继承取得而尚未过户的房屋,可以依据继承证明识别权利来源,案外人还可提交查封材料、登记补正通知、相关诉讼文书等,说明未登记的具体原因。
判断重点不是有没有新房本,而是能否依次证明:继承何时开始、谁有继承资格、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以及本人究竟享有全部权利还是一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