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状(以看样时转让标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悬挂系统、电子装置、仪表、空调性能、行驶里程、车箱内饰和车身外观、功能状况、残缺、瑕疵、价值、安全性能等现状质量为准,下同)进行公开转让。转让方对转让标的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事项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现状予以受让。本项目只转让车辆,不含车牌号码。
2.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标的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保证转让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转让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或拒接收转让标的,否则,承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本项目约定的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翻译费、保全费等在内的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
3.受让方应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车辆过户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受让标的后需办理变更、过户的,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4.转让方移交车辆给受让方时,双方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交付: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如有)、车辆钥匙等原件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车辆过户所需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在双方共同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并移交车辆及相关资料后,即视为转让方已完成向受让方交付了转让标的物;受让方接收转让标的后的使用安全、处置风险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后果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5.如车辆涉及过户的,受让方应在车辆移交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转让方仅在能力范围内为受让方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提供协助,如受让方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时不办车辆过户手续的,转让方将有权不再提供过户协助。车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协助。受让方须满足办理机动车过户相关手续的条件。转让方提供其所能提供转让标的必要资料,仅协助办理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6. 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7.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8.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付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9.本项目资产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转让方应交的产权交易服务费之外的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转让底价含税,资产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产权交易服务费之外的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占用、抵押、质押、担保和租赁等情况。
1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一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报告编号:DG20260401012及DG20260401013)。
13.标的资产看样时间安排为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何小姐,联系电话:18318330463(需提前预约)。
14.其他信息详见项目信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