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后,原房产因拆迁灭失,新房屋是否仍应按原遗嘱继承?回迁房、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不少律师都理解错了
普通老百姓忙活一辈子,手里最实在的家底,大多就是一套房子。很多上了年纪的长辈想得周到,早早把遗嘱写好,把房子的归属落实下来,就盼着自己走以后,孩子们不用为了争财产闹得难堪,一家人还能好好相处。遗嘱白纸黑字写明某套房子给谁,谁也料不到,遗嘱刚立完没几年,老房子遇上拆迁。旧房子直接拆没了,换成回迁安置房,或是一大笔拆迁补偿款。等到老人去世,真正要处理遗产的时候,矛盾一下子就爆发出来。之前那份遗嘱,还能不能作数?拆迁换来的新房、拿到手的补偿款,是照着原来遗嘱给指定的那个继承人,还是所有子女平分,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这是继承纠纷里特别容易踩坑的一类问题。不光普通老百姓搞不明白,我接触下来,就连有些执业有年头的律师,对这件事的看法也是完全相反。真走到打官司那一步,双方各说各的道理,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这类案子我见过不少。今天就拿我实务中碰到的真实案件来讲,把这件事掰开讲透。看完这篇,你就能搞懂立完遗嘱房子遭遇拆迁暗藏的坑,也能明白普通人订立遗嘱,有哪些看不见的风险一定要避开。 真实案例:遗嘱早早写好,老房拆迁,亲兄弟闹上法庭
王大爷当年72岁,年轻的时候吃苦打拼,在老城区留下一套老住宅,这是他这辈子最核心的一笔财产。王大爷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长期在外省工作,一年到头回家的次数屈指可数;小儿子一直留在本地生活,平时老人看病、居家生活,基本都是小儿子在跟前照料。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一年不如一年,王大爷就开始盘算身后财产怎么安排。感念小儿子长年累月贴身照顾,2018年,王大爷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写得很直白:自己名下这套老城区的房子,过世之后全部由小儿子继承,大儿子不享有这套房屋的任何份额。遗嘱写完,签字、写清年月日,手续都齐全,王大爷妥善收起来,心里也算踏实了。他本以为遗嘱落定,后事就安排妥当,两个儿子不会再为这套房子起冲突。世事往往不尽如人意。2020年老城启动旧改,王大爷这份写进遗嘱里的老房子,正好划入拆迁范围。拆迁工作人员上门沟通,王大爷作为产权人,亲自出面谈判,签下了正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先的老房子要拆除,房屋产权就此消灭。给王大爷两个选择,要么拿一套就近的回迁安置房,要么直接拿320万货币补偿。权衡再三,王大爷最后选了拿回迁房。旧房拆除,过渡了两年,他拿到一套面积更大、地段完全不一样的安置房,新房房产证依旧登记在王大爷个人名下。拿到新房子之后,日子一天天过去,王大爷身体持续走下坡路。可从旧房拆迁拿到这套回迁房,一直到2023年王大爷病逝,整整三年,王大爷始终没有再立新的遗嘱。2018年那份旧遗嘱就原样存放着,他既没有修改,也没有补充说明拆迁得来的这套新房子,是不是继续留给小儿子。小儿子第一时间拿出当年的自书遗嘱,坚持认为:父亲遗嘱写的就是家里这套房产,拆迁只是换了个财产的载体,房子本身的来源没变,所以这套回迁安置房理应由自己全部继承。大儿子完全不接受这个说法。他提出,遗嘱指向的那套老房子,早就拆迁消失了。眼前这套回迁房是另一套完全独立的房产,地址、户型、面积、市场价值全都不一样。父亲写遗嘱的时候,这套安置房根本还不存在。旧遗嘱管不到还没诞生的财产,这套新房属于父亲没有立下遗嘱的遗产,应当兄弟二人平分。同胞兄弟,就因为这套房子彻底闹僵,私下协商完全谈不通,最后大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亲兄弟对簿公堂。这个案子中原被告双方的说辞,刚好对应实务里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流观点。 两种完全对立的理解,哪一种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观点一:只是财产换了形式,拆迁利益直接沿用旧遗嘱
不少普通群众,还有一部分法律从业者,都持有这种看法。房屋拆迁,不等于财产直接消失,只是实物形态发生转换。老房子变成安置房或是拆迁款,财产的源头没有变,所有权人还是立遗嘱的本人。就像一块黄金,熔掉之后重新打造成别的首饰,黄金本身没有改变。老人立遗嘱的本意,就是想把这份家产留给特定的子女。既然如此,就算房子拆迁置换,也应当尊重立遗嘱人当初的真实想法,拆迁拿到的安置房、补偿款,直接按照原先遗嘱,交给指定继承人。从人情常理来说,这个逻辑听上去很顺,也符合普通人朴素的认知。很多人都会觉得,老人当初打定主意把房子留给某个孩子,不能就因为碰上拆迁,就把老人原本的心愿直接抹掉。但打官司不能只靠情理做判断。想法听着合乎人情,放到真实的案件当中,未必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观点二:原有房屋已经灭失,旧遗嘱无法适用,拆迁所得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种,也是我处理这类案件更倾向采纳的思路,同时也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针对民法典的配套解答精神保持一致:立遗嘱人还在世的时候,亲自签订拆迁协议,主动把遗嘱当中指定的特定房屋交给拆迁方拆除。这个行为,属于立遗嘱人生前主动处置自己名下的房产。遗嘱生效,有一个很关键的前提:遗嘱处分的,是订立遗嘱时客观存在的特定财产。2018年王大爷写遗嘱,文书当中指向的,就是那套有明确地址、固定面积的老房子。等到拆迁协议签署完毕,旧房被拆除,这个特定的房屋标的,物理上、法律意义上都不复存在。遗嘱原本锁定的那一样遗产,已经没了。拆迁换来的回迁安置房,是全新的不动产。房屋地址、产证编号、建筑面积、市场价值,和原先老房子相比全部发生重大变化。假如王大爷当时选择货币安置,财产就直接变成三百多万的现金。不管是新房还是大额现金,都是拆迁之后新取得的财产,不等于原来那套老房子。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拆迁这件事发生时,王大爷头脑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完全有条件、有机会重新订立遗嘱。他完全可以重新写一份文件,明确拆迁得来的回迁房依旧交给小儿子继承;当然他也可以改变想法,决定这套房子兄弟两个人分。选择权完完全全掌握在王大爷自己手里。但现实情况是,拿到回迁房之后的三年,王大爷没有留下任何新的遗嘱。按照法律的裁判逻辑,原先遗嘱对应的特定遗产已经灭失。针对拆迁置换出来的安置房、补偿款,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安排。这一部分财产,就要走法定继承,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来分割。回到王大爷的案子,法院最终也是采纳这个裁判思路。2018年那份遗嘱,针对已经被拆掉的老房子本身是有效的,可是标的物已经灭失,遗嘱不能约束后续拆迁取得的回迁安置房。这套安置房属于无遗嘱遗产,由两个儿子按法定继承分割。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听到类似判决结果,第一反应都是难以接受:老人明明心里就是想把财产留给小儿子,就因为房子拆了,最后的心愿就实现不了?处理这么多年家事案子,我有很深的感触:司法裁判,不能凭空去揣测一个已经离世的人脑海里的主观想法。人的想法是会变的。房子没拆迁的时候,老人愿意把老房子留给小儿子;可一旦置换成价值更高的新房,或是几百万现金,老人内心的想法未必不会发生转变。我们没有办法再去问已经过世的王大爷,拿到新房子之后,他还愿不愿意把整套房子都给到小儿子。法庭上能够采信的,只能是白纸黑字留下来的书面证据。不能靠着后人的情理,去脑补、推定逝者内心的想法。古人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情理可以作为日常生活的参考,但落到诉讼当中,终究要拿实实在在的证据说话。 延伸思考:几个实务里高频碰到的疑难问题
看完这个案例,很多人心里还会冒出不少疑问,结合我平时办案碰到的咨询,把几个核心困惑逐一讲清楚。 疑问一:不是老人主动签拆迁协议,房屋遭遇强制拆除,结果会一样吗?
经常有当事人来问,如果立遗嘱人本身并不愿意拆迁,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强制拆除,不是本人主动签的协议,是不是就还可以沿用旧遗嘱?这里要分清核心区别:遗嘱指向的标的物灭失,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主动处置,另一种是非本人意愿的被动灭失。最高法法官的解读,重点针对的是立遗嘱人生前主动签署拆迁协议,自行处置原有房产这一类情形。如果老人从头到尾没有参与拆迁,没有签过任何协议,房屋是被外力强制拆除,本人没有主动处置财产的行为,实务当中不同法官的裁判尺度会出现分歧。有一部分法官会认为,财产只是被动发生形态转变,并不是老人主观上想要变更遗嘱,拆迁利益可以参照原来的遗嘱处理。但也有法官依旧坚持,原房屋物理上已经消失,遗嘱对应的特定财产不复存在。也就是说,遇到强制拆迁的情况,案件反而会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不存在百分百统一的标准答案。这也恰恰提醒所有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世事无常,你永远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到来。不要寄希望于法官去猜逝者的心思,提前做好书面安排,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疑问二:遗嘱写的是“本人全部财产归某某继承”,还会受拆迁这件事影响吗?
王大爷那份遗嘱,写明某一处地址的房屋归小儿子继承,属于典型的指定特定财产。一旦这套房屋灭失,这份遗嘱对该标的物就失去执行基础。可如果遗嘱不写单套具体房屋,采用概括式写法:本人去世之后,名下全部财产,无论何种形式,均由某某一人继承。这种概括式遗嘱,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名下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房产、存款、拆迁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全部都包含在内。就算中间经历拆迁置换,依旧可以按照这份遗嘱执行。这里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操教训。订立遗嘱的时候,到底写某一套特定房产,还是概括写全部财产,两种写法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很多普通人自己在家写遗嘱,根本不知道这里面的差别,不知不觉埋下巨大隐患。我接待过不少当事人,拿来自己手写的遗嘱,通篇只写某一套房子给谁,完全没有考虑这套房子未来可能拆迁、出售、损毁的可能性。一旦财产状态发生变动,遗嘱直接部分失效,等到矛盾爆发,才追悔莫及。 疑问三:房子拆迁之后,老人口头说新房子还是给原来的继承人,口头说话算不算数?
不少家庭都会出现这种情况:老房子拆迁拿到新房,老人当着子女、亲戚的面随口提过,老房子本来就是留给谁的,拆迁换来的房子以后还是归他。等到老人过世,其他子女不认这份口头说法,只认书面材料。大家一定要记住,遗嘱的形式法律有硬性规定。口头遗嘱,仅仅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够生效,一旦危急情形消除,口头遗嘱直接作废。拆迁拿到安置房之后,老人身体平稳,没有生命危急,这种情况下口头聊的财产安排,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口头遗嘱。只有口头说法,很难在法庭上当做有效证据使用。老祖宗流传下来一句俗语,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这句话放在继承案件里再贴切不过。亲情再好,也撑不起没有书面凭证的口头承诺。 疑问四:拆迁拿到安置房,还没来得及立新遗嘱,老人突然离世怎么办?
现实里很多变故来得猝不及防。房子刚拆完,安置房产权证还没办下来,老人突发重病,来不及重新订立遗嘱就走了。这种情况,原先那份针对老房子的遗嘱,已经没有可以执行的实物。拆迁对应的安置权益,就视作没有遗嘱的遗产,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参与分割。我手上就处理过类似的家事纠纷。当事人原本以为万事大吉,就等新房办好产证,结果长辈突发疾病离世,之前辛辛苦苦订立的遗嘱直接派不上用场。一家人陷入漫长诉讼,时间、金钱都搭进去,亲情也消耗殆尽。很多人有一个很大误区,觉得遗嘱写好一次,就可以管一辈子。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律师实务感悟:遗嘱不是写完锁进柜子就完事,这些教训值得记牢
处理这么多家事继承案件,我很深的一个感受:很多家庭闹矛盾,不见得是亲情本身淡薄,更多是栽在法律认知的盲区上面。不少长辈辛辛苦苦攒下房产,费心费力写下遗嘱,以为把文件收好就高枕无忧。可现实世界一直在变,房屋会拆迁、会变卖、会损坏,财产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改变。一份遗嘱,不可能一劳永逸覆盖所有变化。古语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遗嘱不是写好锁进抽屉就大功告成,它是一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的法律文件。当遗嘱当中涉及的核心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就要及时跟进调整。第一,如果名下房产有拆迁的可能性,立遗嘱之初就要提前预判风险。要么使用概括式表述处置自己全部财产;如果只想单独处理某一套特定房产,最好在遗嘱里面增加补充条款,写明如果该房屋后续遭遇征收拆迁,由此取得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同样按照本遗嘱由指定继承人继承。直接把拆迁利益写进遗嘱内容,从根源上减少后续纠纷。第二,财产发生重大变动之后,条件允许就要及时更新遗嘱。房屋已经完成拆迁,拿到安置房或是大额补偿款,只要立遗嘱人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优先重新订立新遗嘱,对新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安排。不要嫌麻烦,当下图省事,换来的很可能是后辈无休止的纷争。不少家属打官司的时候,反复向法官诉说老人生前心里是怎么打算的。但法官判案依靠的是客观书面证据,不是家属主观的推断。你心中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放到法律层面未必站得住脚。很多老人选择自己手写遗嘱,但对法律规则了解有限。一旦财产形态发生变化,遗嘱直接部分失效。碰到房产、拆迁这类复杂财产,拿不准就多咨询专业人士,不要直接照搬网上随便搜到的模板就草草写完。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长辈订立遗嘱,初衷大多是希望子女少起冲突,保全家庭和睦。可一旦遗嘱本身留有漏洞,反而会起到反效果,成为亲人反目的导火索。很多人以为矛盾只会发生在老人离世之后,可实际上,纠纷的种子,往往在订立遗嘱的那一刻就已经埋下。 写在最后
回到文章开头的核心问题:写进遗嘱的房子遇上拆迁,回迁房、补偿款该怎么分?1、立遗嘱人在世主动签署拆迁协议,原房屋灭失,如果遗嘱没有专门覆盖拆迁利益,事后也没有重新订立遗嘱,原来针对老房子的遗嘱,不能约束拆迁换来的安置房、补偿款,拆迁利益按法定继承处理;2、遗嘱采用概括写法写明全部财产归某人继承,或是遗嘱当中专门约定,房屋拆迁之后的安置利益同样归指定继承人,那么拆迁之后依旧按遗嘱执行;3、房屋属于被强制拆除,并非老人主动处置,实务裁判存在分歧,属于高风险情形。人世间很无奈的一件事,就是长辈一番用心安排,却因为不懂法律细节,最后心愿落空,至亲走上法庭。一纸遗嘱承载的不只是钱财房产,更是长辈留给家庭最后的牵挂。与其出事之后在法庭争辩对错,不如提前把风险考虑周全。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 年 7 月第一版)。
【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答】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
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
也就是说,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
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
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