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对夫妻离婚,协议里写了"无房产、婚后无共同存款、其余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可实际上,婚内买的一套房子,一直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
后来丈夫欠了别人钱,债主申请强制执行这套房。妻子说:房子是我的,离婚时就归我了,你不能动。
可这份离婚协议从头到尾没写清楚这套房到底归谁。一份"没写明白"的协议,真能帮她挡住强制执行吗?
一、核心结论
最高法驳回了毕某的再审申请。案子判下来,逻辑其实很直接:婚内取得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离婚协议没明确约定归谁,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对抗外面的债权人。毕某和前夫的离婚协议只写了"无房产、婚后无共同存款、婚后其余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法院认为这既与事实不符,也没说清房子归谁,不足以让她单独取得所有权、排除执行。想靠一份含糊的离婚协议,把婚内房产"摘"出去躲债,这条路走不通。为什么,详见下文裁判理由。
二、案情缩写
1. 婚内购房:郑某某与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案涉房产,虽自始登记在毕某个人名下,但取得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
2. 2019年离婚:同年9月2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无房产、婚后无共同存款、婚后其余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毕某主张,因公司股权均登记在郑某某名下、案涉房屋单独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双方默认离婚时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3. 债务与执行:某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乙合伙企业)对郑某某享有债权,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准许执行案涉房产。一审、二审(二审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723号民事判决)均未支持毕某排除执行的主张。
4. 申请再审:毕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合伙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 毕某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四、裁判理由
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上述焦点审查:
首先,案涉房产取得于郑某某与毕某婚姻存续期间,依当时《婚姻法》第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属夫妻共同财产;虽自始登记在毕某个人名下,但因登记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
其次,离婚协议"无房产"的表述与客观情况不符,且无"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明确约定,无法仅凭此得出房屋已分配给毕某的结论。
再次,即便毕某与郑某某默认"房归女方、股权归男方",该默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约束离婚协议双方内部,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30日裁定): 原判决认定"从双方的上述约定内容来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毕某所有,也未明确约定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应视为双方对案涉房产未作分割,案涉房产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毕某关于以对公司股权的放弃换取对案涉房产的权利、应类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亦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裁定驳回毕某的再审申请。
婚内买的房,离婚协议没写明白归谁,就算只挂在一方名下,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挡不住外面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五、律师建议
1. 离婚协议要把房产写死。 涉及婚内房产分割,别用"无房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这类含糊表述。写明房屋坐落、产权归属、过户义务与期限,避免日后一方债权人来执行时,另一方拿不出明确约定。
2. 别指望"挂名"躲债。 婚内买的房只写一方名字,不改变共同财产性质;离婚协议没明确分给谁,就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想隔离债务,得在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约定清楚,并尽快办理过户。
3. 债权人申请执行配偶名下婚内房产,可主张共同财产。 若债务人配偶以"离婚已归我"抗辩,可要求其证明离婚协议有明确、具体的房产分割约定;含糊的"无房产"表述,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该条已于2021年1月1日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取代,本文引用以现行《民法典》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话:结婚期间买的房、赚的钱,一般算夫妻共同的,不能只因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就变成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余情形略)
(人话:再审的入口——原判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可以申请重审。本案毕某正是援引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话:再审申请一般三个月内给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人话:再审理由站不住,法院直接裁定驳回。)
📄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民申1996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审第三人郑某某。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723号。裁判日期:2026年6月30日。
婚内买的房,离婚协议没写明白归谁,就算只挂在一方名下,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挡不住外面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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