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过完户后发现房屋设有合法有效居住权的,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居住权人搬走,但若居住权设立存在违法情形的则可依法主张排除妨碍。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专门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其中第366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进一步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作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对世效力,一旦完成登记,就可以对抗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主体,即便房屋后续发生所有权转让、继承等变动,居住权人的权利也不受影响,这一规则本质是“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变动不影响已设立用益物权”原则的具体体现,相较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债权对抗规则,居住权的对抗效力更稳定、更明确。如果居住权并未依法办理登记,那么居住权并未实际设立,仅属于普通的债权约定,不能对抗作为新所有权人的买方,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居住人搬离。若有证据证明居住权是原房主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设立,恶意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买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居住权合同无效、撤销居住权登记后,再要求相关人员搬离。此外,如果居住权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居住权人已经死亡的,居住权自动消灭,买方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搬离。
一、买二手房如何提前排查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首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之前,买方本人或委托中介机构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目标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根据《民法典》第21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由于居住权是登记生效的物权,只要登记簿上没有居住权登记记载,就不会存在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即便卖方私下与他人签订了居住权合同,也不会产生物权效力,不会影响买方取得房屋后的所有权行使。其次,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增设居住权排查条款,要求卖方书面承诺房屋未设立任何居住权,且在房屋完成过户登记前不会擅自设立居住权,同时约定违反该承诺的违约责任,例如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等。第三,看房阶段如果发现房屋有实际居住人员,应当主动核实居住人员的身份,要求卖方说明居住原因,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避免存在未登记但卖方已实际承诺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减少后续纠纷隐患。
二、如果居住权是原房主恶意设立的,买方有哪些救济途径?
如果原房主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为了恶意阻碍房屋交付,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的,买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房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居住权合同无效,待拿到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后,即可持判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居住权登记,登记撤销后买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搬离房屋。如果原房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但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的,原房主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买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原房主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中介费、诉讼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如果买方不愿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原房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根据居住权剩余期限扣除对应比例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原房主向居住权人支付对价协商解除居住权,由此产生的成本全部由原房主承担。
三、设立了居住权的二手房,后续交易和使用会受到哪些限制?
首先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居住权是对房屋所有权的法定限制,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转让、抵押房屋,但相关处置行为不能影响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转让后新的所有权人同样需要继续遵守居住权合同的约定,不得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根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除非居住权合同另有约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即便所有权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也无法对抗居住权人的权利,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设立了居住权的二手房市场价值会明显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房屋,估值通常会根据居住权剩余期限、居住权人年龄等因素大打折扣,大部分银行也会因为房屋存在居住权限制,不愿意接受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即便同意抵押,贷款额度也会远低于普通房屋。第三,如果房屋后续涉及征收拆迁,居住权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通常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但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针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应当归居住权人所有,部分地区的征收政策还会要求产权人与居住权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无法正常推进征收流程。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自动消灭,房屋的所有权限制才会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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