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出:M公司(非国企)拟将名下一酒店以作价入股方式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司A,请问,A是否免征契税?税中望月:引用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内容:“六、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实务操作中穷尽深究:
这算“改制重组”吗?民企就不能“改制重组”?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一定是两者都现时先存在的,新设母公司存在,子公司暂时不存在。适用有点不靠谱。
先设子公司,然后再以房产增资,视同划转,就可以免税。不是说“划转”税收上都是无偿的吗?增资一定是有偿的,但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反过来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无偿),纳税人考虑的不应该仅仅是一道契税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要比契税重的多。
本案例问题核心是:非增资,直接以房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免征契税?
豆包说这是一个非常精准且存在实务争议的问题。
直接说结论:严格按政策文义,存在不确定性;从经济实质看应当可以,但稳妥做法是调整交易架构。
一、先看政策原文的精确表述
49 号公告第六条 资产划转,共三款: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资部门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 → 免征
第二款: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 免征
第三款: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注意三个关键词:划转、增资、视同划转。
二、为什么 "直接投资设立" 有争议
争议点一:第二款的 "划转" 是否包括 "投资设立"
税法中的 "划转" 通常指无偿划转(不支付对价的资产转移),而 "投资设立" 是有偿的(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因此,第二款的 "划转" 严格来说不包括投资行为。
争议点二:第三款只写了 "增资",没写 "投资设立"
第三款专门规定 "增资视同划转 "——" 视同 " 二字说明:增资本身不是划转,但政策明确将其拟制为划转来享受免税。
问题在于:政策只说了 "增资视同划转",没有说 "投资设立视同划转"。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争议点三:两者经济实质完全相同
三、可能口径
- 口径一(严格文义):49 号公告只明确增资免征,投资设立不在列举范围内,不免征。持此口径的地区要求企业必须走 "先设立、后增资" 的两步法。
- 口径二(实质重于形式):投资设立与增资经济实质相同,且都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整合,可以比照适用,免征契税。持此口径的地区接受直接投资设立。
无法一概而论,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四、稳妥的实务方案
方案一(推荐,零争议):两步法
第一步:母公司 A 以少量货币资金(如 1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B,B 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步:母公司 A 以房产经评估作价,向子公司 B增资,办理房产过户和工商变更。
→ 第二步明确适用 49 号公告第六条第三款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没有任何争议。
两步法的成本:多一次工商登记,时间成本约 1-2 周,几乎没有额外税费成本。
方案二(需沟通):直接投资设立
如果因商业原因必须直接以房产投资设立(如设立时注册资本要求大额实缴),则:
- 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交改制重组方案,确认当地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