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率越高,税率越高,高利润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可高达增值额的60%。
规则二:清算触发条件(分"应清算"和"可要求清算"两类)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2条及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纳税人应主动清算("应清算")的情形:
-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可要求清算")的情形:
-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则三:关联交易定价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房产转让给关联方,须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法条原文未设定固定的百分比阈值。实务中,成交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如偏差超过一定幅度)且无合理商业理由的,即可能触发核定程序,企业不应抱有"只要不太离谱就查不到"的侥幸心理。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常见混淆):
- 土地增值税是独立税种,按转让增值额计算,与企业在会计上是否盈利无关;
- 土地增值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税金扣除;
- 两者不可相互替代,须分别独立计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