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铺虚假房产”案件中反映的司法公正性问题,触及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深层困境.
“格子铺虚假房产”案件中反映的司法公正性问题,触及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深层困境。在涉及政府行为的纠纷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特定结构,有时会使法院陷入“自己审自己”或“审兄弟”的尴尬境地,从而可能衍生出系统性的庇护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的意见》规定对五类案件必须重点审查各级法院不得以“维稳”为由拒绝纠错》(今天有个法官大言不惭的说;红头文有用吗?谁处理谁当家...唉!法院系统性问题是当今社会的悲哀。)
一、问题的核心:“体制内循环”的审判困境
1. 在行政诉讼中:当购房者因“格子铺”的虚假宣传、产权不清等问题起诉相关行政审批或监管机关(如规划、住建部门)时,法院审理的实质是同为公权力机关的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尽管法律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的人事、财政乃至政治考量层面,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各部门同属一个地方权力体系。审理以本级政府或强势部门为被告的案件,法院可能面临无形的压力,难以完全超脱。判决政府部门败诉,可能被视为“制造麻烦”或“影响地方稳定与发展”。
从合法的审批文件(2014)1094号文“地基”违法—→ 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或造假)—→ 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或容易造假的环节)—→ 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大产证00062XX号检索不到、容易造假的环节)—→合法的个(小产证0000051号全面检索不到、无效房产证)。
它意味着“登记制度”形同虚设,法律赋予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变成了“虚假的陷阱”,不仅无法保护合法权利,反而成为侵害权力和扰乱秩序的帮凶。
(一)格子铺“虚假房产”法律依据:(商城内的房产、划成小格子出售)
1、产权分割无效: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严禁分割拆零申报,开发商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假”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性规定等等法规。
2、规划许可缺失:未报请规划部门审批分割方案,或者未通过规划变更,串通伪造虚假审批手续、(如需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而不是虚假合同欺诈等)法律依据:《规划法》《建筑法》《物权法》,2017年8月21日成都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商业办公楼用房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7】)109号文)等法规及关联证据材料。该虚假房产不符合分割办理房产证的规划。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验线),45条(规划核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33,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被告负举证责任)
3、预售许可不符:楼盘针对大面积商铺审批的“预售许可证”与“小格子”的“分割证明材料”、“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确认书”、“盖章确认”等房产证登记审批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不实、伪造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等)问题,该登记行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二)格子铺“虚假房产证”在审批发放环节存在的违法问题:整个产权登记的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造假或违规,都可能导致最终的证书不合法。
(1). 土地与规划源头违法(根本问题)土地性质不符: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分割销售(如整体自持的商业用地),开发商擅自分割。规划许可不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批准的用途是“商业整体”,“格子铺虚假房产”未经批准可分割为独立产权单元,开发商私自改变规划进行分割。
(2). 建设与验收环节违法 竣工验收造假:项目未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包括消防、人防等),或验收不合格,但开发商伪造验收合格文件。物理空间无法独立使用:分割后的“格子铺”在物理上不具备独立的出入口、通风、采光或消防系统,不符合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登记的基本要求。(企业征信报告显示有消防处罚决定书)。
(3). 销售与测绘环节造假 虚构销售标的:出售的“商(9)铺”在物理上不存在边界模糊(如只有图纸上的虚拟分割)。测绘报告造假:提供虚假的房产测绘报告,虚构了可独立登记的权属界线、建筑面积等核心数据。
(4). 不动产登记(发证)环节的违法违规。登记机构审查失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测绘报告、销售合同等关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严,未能发现明显的造假或矛盾。开发商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这是最常见的违法情形。开发商利用伪造的“真假”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虚构的买卖合同、虚假的权属分割说明等材料,欺骗登记机构。恶意串通:极端情况下,存在开发商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违规办理登记的可能。不动产登记机构:如果因重大过错(如明显违法材料未发现)导致错误登记,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是工作人员故意违法,则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格子铺虚假房产”的房产证审批发放过程,是在土地、规划、建设、测绘、登记等多个环节存在违法行为。其核心在于,该“房产”本身就不具备合法设立独立物权的条件。因此,以此为基础颁发的证书,其合法性存在根本性缺陷,属于可被依法撤销的对象。
2. 在民事诉讼中:表面上看,购房者起诉的是开发商或销售方,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然而,此类虚假房产项目往往涉及违规审批、监管缺位甚至权力寻租。如果民事诉讼的深入审理可能牵出背后的行政违法或渎职问题,法院的裁判就不得不考虑更复杂的“大局”。有时,为了掩盖更深层的行政责任,司法裁判可能有意将问题“私法化”处理,仅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而回避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形成事实上的“司法掩护”。
(三)、系统性包庇的生成逻辑
这种倾向并非必然源于法官个人的不公,而是植根于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矛盾:
司法权的地方化:法院在人、财、物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使其难以真正独立于地方行政权力。审理涉及本地重要企业或政策的案件时,地方保护主义或“护短”思维可能渗透进司法过程。
行政权的强势地位:在“发展主义”导向下,某些被视为有利于地方经济(哪怕是虚假繁荣)的项目,可能得到权力的默许甚至庇护。当问题爆发,司法系统被期待扮演“消防员”而非“裁判员”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维护稳定”,而非不惜代价查明全部真相、追究所有责任,导致小事托大,大事托炸。
司法与行政的“责任连带”意识:在系统性问题的处理上,司法系统有时会与行政系统形成一种非正式的“命运共同体”认知。严厉追究行政责任可能被视为对整个地方治理体系的否定,影响整体政绩与形象,因此倾向于内部消化、淡化处理。
四、后果与破解之道
这种系统性倾向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制度性障碍前止步,让本应作为最后防线的司法救济失效,最终迫使矛盾激化或转向非理性表达。
五、破解这一困局,需进行深层次的体制改革:
1. 深化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真正落实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审理特定类型案件(如重大行政、房产纠纷),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
2. 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加强人大、上级法院、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中司法不作为、消极裁判的监督问责。
3. 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建立健全法官履职豁免和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能够仅依据法律与事实作出裁判,无惧于外部压力。
总之,“格子铺虚假房产”类案件所暴露的,是司法权在面对关联行政权时的相对脆弱性。它警示我们,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就难以实现彻底的司法公正。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根基的政治命题。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堡垒,任重而道远。(当事人在该案件中一直在原地打转,体验司法“程序空转”、“公文传递”、“击鼓传花”游戏)。群众监督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