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未在医疗广告上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员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以及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