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协议里承诺把个人房产给子女,不是想反悔就反悔的 “赠与”,而是和离婚绑定的义务 —— 离了婚,就得按约定把房子给孩子.
离婚协议中“个人房产赠子女”:不是普通赠与,是离婚的附随义务
离婚协议里,一方承诺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子女,离婚后却反悔不肯过户——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能要求法院强制履行吗?答案是:可以。
这类约定的关键在于:它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而是为了换取对方同意离婚而承担的义务。
比如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女方因此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后,男方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约定。
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按照《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普通赠与是“无偿将财产给受赠人、不要求对方付出代价”;但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本质是 “附条件的义务”—— 赠与人是为了让对方同意离婚,才承诺把房子给子女,这是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并非无偿赠与。
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8 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对方已经按约定和你解除了婚姻关系,你就必须履行赠与房产的义务;若不履行,就属于违约,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你办理过户手续。
简言之:离婚协议里承诺把个人房产给子女,不是想反悔就反悔的“赠与”,而是和离婚绑定的义务 —— 离了婚,就得按约定把房子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