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地产租赁实践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合同终止后拒不腾退等违约情形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面对此类纠纷,在经过诉讼或仲裁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清退承租人的司法救济程序虽具权威性,但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的现实问题,部分出租人因此选择强制收房的私力救济方式。然而,强制收房行为边界模糊,若操作不当极易造成矛盾激化,进而引发侵权赔偿、甚至刑事追责等法律风险。
本文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从强制收房的权利基础、实施流程、风险防控及后续处置等核心环节展开分析,明确出租人强制收房的合规边界与操作要点,为出租人高效、合法实现收房目标提供法律参考。
出租人实施强制收房的前提是租赁合同已合法解除,承租人丧失房屋占有使用权。未经合法解除程序,出租人无权单方强制收回房屋,否则将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租赁合同的合法解除需同时满足“事由合法”与“程序合规”两大核心要求。
(一)合法的解除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事由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
1. 约定解除: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违约情形(如拖欠租金超约定期限、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等),且该违约情形成就时,出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需注意,此类约定若为格式条款,出租人需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承租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2. 法定解除:承租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情形时,出租人可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其中,针对欠租情形,“书面催告”是法定前置程序,未履行催告义务直接解约的,解除行为无效。
(二)合规的解除程序
1. 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出租人应通过EMS快递、正式函件等可追溯方式向承租人送达解除通知,明确载明违约事实、解约依据、腾退期限及逾期后果,并留存送达凭证(如快递面单、签收记录、公示材料等)。
2. 严守权利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存在时效限制,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自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租赁合同合法解除后,承租人仍拒不腾退的,除经过诉讼或仲裁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清退承租人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外,从经济高效的角度出发,出租人也可考虑实施强制收房,但需严格把控实施边界,控制法律风险。强制收房的核心原则是“程序合法、手段适度、全程留证”。
(一)合理腾退期限的设定
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腾退期限,不得立即强制收房。一方面是因为承租人可能存在货物、设备搬迁及人员安置等现实情况确需一定的搬迁时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后,承租人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异议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值得关注的是,在原《合同法解释(二)》中对于承租人提出异议权的行使期限明确规定为3个月,但在《民法典》施行后不再强调3个月的异议期限,仅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即可,而是否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更多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腾退期限,但何为合理期限的判断需结合租赁物业规模、经营品类、搬迁难度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对此我们认为, 一般情形下,短期租赁(1年以内)至少预留15-30天腾退期限;长期租赁(1年以上)或小型商铺至少预留30-60天腾退期限;如属于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生产型厂房等涉及大量货物搬迁、设备拆卸或次承租人安置的,应至少预留60-180天腾退期限。
司法实践中,未给予合理腾退期限即强制收房的,出租人需对承租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2019)鄂01民终9465号案件中,因出租人仅给予3天腾退期限即强制腾退,判决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二)强制收房的适用场景与禁止性手段
1. 适用场景限制:强制收房仅适用于承租人对解约无异议但拒不腾退、且现场无冲突风险的情形(如承租人已停止经营、失联等)。若承租人对解约效力存在实质性争议,或租赁场所仍在正常经营、人员密集,我们建议仍应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收房,避免私力救济引发冲突。
2. 禁止性手段:严禁采用暴力拆除、打砸物品、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如(2019)粤0305刑初409号案件中,出租人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次承租人商铺装修,相关负责人被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关于能否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逼迫腾退的措施,我们认为,如在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出租人已充分告知了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措施的具体时间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措施。但应当提示注意的是,采取前述措施应当同步考虑因此可能给承租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承租人经营的是水产或保质期较短的生鲜类食品且租赁房屋内尚存在大量货物的,则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措施确实会给承租人带来较大损失,超过了出租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三)全程留证的合规要求
强制收房过程需全程固定证据,确保行为可追溯、可核查:
1. 聘请公证人员对收房全过程进行公证,包括现场状况勘查、物品清点、封存等环节。
2. 无法公证的,应尽可能邀请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人员等第三方到场见证,并签署见证文件。
3.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全程,重点拍摄物品清点、搬运、封存过程,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
强制收房后,遗留物品与装饰装修的处置不当易引发二次纠纷,需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妥善”的原则。
(一)遗留物品的处置
1. 保管义务:承租人遗留物品的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抛弃、变卖。
2. 催告领取:收房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如EMS、公告)告知承租人物品保管地点、领取期限及逾期后果,给予至少3个月的领取期限。
3. 租赁合同中如约定“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所有权”的,也应视承租人遗留物品的经济价值及经催告后未领取的时长综合判决能否由出租人自行处理,且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留存完整的催告证据。
(二)装饰装修的处置
1. 有约定从约定: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装饰装修归属的,按约定执行(如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2. 无约定的区分处理:承租人未经同意装修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同意装修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可移动设备)由承租人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墙面、地面装修),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无需赔偿残值损失,同意利用的可适当补偿。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如双方尚未就租赁合同解除及租赁房屋返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建议贸然拆除承租人的装修,以免构成侵权甚至引发刑事责任风险。
综上,商业地产出租人强制收房并非简单的“收回物业”行为,而是需严格遵循法律边界的系统性合规操作。其核心要义在于以“租赁合同合法解除”为权利基础,以“合理腾退期限、适度实施手段、全程证据留存”为实施准则,同时妥善处置后续遗留物品与装饰装修事宜,在维护自身权益与规避法律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忽视程序合规、滥用私力救济的强制收房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收房目的落空,还可能引发侵权赔偿甚至刑事追责,反而加剧损失。
鉴于强制收房涉及合同解除效力认定、证据固定、风险预判等诸多复杂法律问题,且不同场景下的合规要求存在差异,专业律师的介入尤为必要。律师可在收房前协助梳理解约依据、评估法律风险、制定合规收房方案;在收房过程中指导证据留存、把控操作边界;在纠纷发生后提供专业救济支持,最大限度保障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唯有坚持合法合规、审慎操作,借助专业法律力量,才能有效化解强制收房纠纷,维护商业租赁市场的稳定秩序。
周志芳 律师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业领域:城市更新、房地产、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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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琦 律师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领域:房地产买卖、商业地产租赁、争议解决、公司常年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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