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来源官方房地产业会计核算手册(202512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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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预售阶段
一、房屋认购
(一)业务描述。
房屋认购是商品房预售的起始环节,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预售证”)之后、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该阶段旨在锁定意向客户(又称买受人、购房人),逐步确立买卖关系,为后续合同签订与履约奠定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取得预售证之后向意向客户收取认筹金,认筹金仅表示客户为取得意向房源的优先选择权(排队权)而支付的诚意金,如最终未能成功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退还认筹金。
(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认筹金时,将实际收到的认筹金计入“其他应付款——购房意向金”科目;退还认筹金时,冲回“其他应付款——购房意向金”科目中的相应金额。
1.收取认筹金。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购房意向金
2.退还认筹金。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购房意向金
贷:银行存款
【飞扬老师建议】该阶段财务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开收据收款并登记销售台账,项目预售火爆的话,财务人员比较忙,加班是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