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来源官方房地产业会计核算手册(202512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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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预售阶段
三、客户违约金
(一)业务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585 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若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事由,由客户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客户的行为构成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或按照总房款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并将已经预收的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款项,退还客户并办理退房手续。
(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述情形下收取的客户违约金,通常是一种偶然的、非经常性的利得,并非与客户之间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收取的此类客户违约金通常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关于上述情形具体的账务处理,客户在预售阶段违约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已经收到的房款,借记“合同负债”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将按购房合同约定需扣除的违约金,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差额为需退还客户的购房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赔偿收入
银行存款等
【飞杨老师建议】销售合同已经签约,业主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毁约,那就是销售不成立,按合同约定收取业主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前期预缴的税金也不用红冲,因后续还有预收房款,汇总预缴即可。前期签订购房合同收款时(假设收取50万首付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业主自身原因违约,该笔业务终止,销售不成立,地产公司扣除违约金余额退回业主(假设约定违约金3万,退47万)此时,帐是平的,违约金3万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销售不成立不属于收入,所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