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江亦和诉江守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本案所涉姓名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裁判要旨
在老年人未亲自出庭、代理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需通过直接沟通、当庭释明等方式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及对法律后果的认知程度,确认赠与行为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应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与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江亦和系被告江守义的次子,江亦和称从2009年开始,江守义一直由江亦和和许予晴照顾生活起居及看病住院,至今仍由江亦和夫妻赡养。2020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江守义将302房屋赠与江亦和。现江亦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
法院裁判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守义为一位95岁老人,其妻于2011年1月1日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妻子去世后,老人购买了302号房屋。2020年10月13日,江守义与次子江亦和签订赠与合同,将302号房屋赠与儿子江亦和。2020年10月15日,江亦和作为买受人与江守义作为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守义将302号房屋以290万元出售给江亦和。同日,双方共同赴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02号房屋当日登记至江亦和名下。江守义与江亦和均称双方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江守义真实意思系将302号房屋赠与江亦和,江亦和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朝阳法院判决:原告江亦和与被告江守义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存在老人与某个子女进行诉讼,另一子女作为老人的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甚至在不同诉讼中,老人对某一事实的描述前后矛盾,立场反复变化,究其原因为儿女对老人的财产分配存在矛盾,借老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高龄老年人因年龄和身心状态,依赖儿女照顾,容易被裹挟参与诉讼,有时难以表达真实意愿。为回应此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在第二十三条中设置了“审查参诉意愿”制度,要求在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纠纷案件时,如发现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起诉或参诉可能并非其本意的情况,应审查其参诉意愿,以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并无难点,但需对老年人的诉讼意思进行重点查明。原、被告为父子关系,被告为95岁高龄老人,而被告签署赠与合同,意图将其名下唯一房屋赠与其子即原告,并且已经实际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其孙子作为代理人,当庭答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该代理人与原告同样为父子关系,因此在不与被告本人直接沟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是否知晓该案诉讼的存在,也无法确定被告是否知晓其所签订赠与合同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先行告知被告诉讼事宜,同时要求被告本人到庭,反复向其释明赠与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在确定其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给儿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后作出判决。审慎查明老年人的诉讼意思,核实其真实意愿,才能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对老年人而言,应知晓签署法律文件的法律含义及法律后果,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或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轻率作出决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对子女而言,赡养老人为其法律义务,应充分考虑老人的感受,从物质层面及精神需求层面给予老人关爱,敬老孝亲,让父母安享晚年;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意见和纠纷,也应珍惜亲情,以平和的态度进行协商和处理。
蔡开剑律师对各方主体的建议
蔡开剑律师认为,高龄老年人在处分房产、存款等重大财产时,应在具备清晰认知能力的状态下作出决定,充分了解法律文件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尽量亲自参与相关法律程序,确需委托代理人的,应选择无利害关系的信任主体(如近亲属、律师等),并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咨询,或邀请公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公证,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切勿在他人胁迫、诱导下轻率处分财产,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法院、居委会等寻求帮助。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应从物质赡养和精神慰藉两方面履行责任,不得因财产分配、利益诉求等胁迫、诱导老人处分财产;尊重老人的财产处分意愿,即使对老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也应通过平等沟通方式表达,而非干预其自主决策;作为代理人参与老人相关诉讼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传达老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利用代理权限谋取私利或损害老人权益。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现西南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以及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提供全面的专业化能力。
四川省律协第十届妇未委委员,四川省律协第十届青工委委员,四川省律协第九届、第十届民商委婚家分会特邀委员,成都市律协第七届婚家委委员,成都市律协第八届婚家委秘书长。四川省律协民商优秀特邀委员、四川省律协妇未委优秀委员。
2012年1月正式律师执业,四川省律协首批(2019年)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自2014年形成婚姻家庭专业化路线,办理大量的各类婚家诉讼和非诉案件,展现出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细腻的情感洞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贴心的法律服务,助力客户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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