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咱们老百姓过日子,最盼着家和万事兴,可一旦走到离婚那一步,最闹心的莫过于财产分割,尤其是房子。
最近海口就出了这么一个让人看不懂的案子:一对再婚夫妻离婚,法院明明白白认定一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占50%的份额。

可当女方拿着判决,要求分割房产拿折价款养老治病时,却被法院驳回了——一审驳回,二审还是驳回。
很多人看完都纳闷:既然是共同财产,凭啥不让分?女方要现金养老,合情合理,法院这判决是不是太偏心了?
这事发生在海口,女主角姓万,男主角姓胡,两人都是再婚,2003年走到了一起。
再婚后,万女士跟着胡先生在海口生活,可惜两人没能生育子女,日子过得平平淡淡。
2015年,万女士因为要回湖北照顾自己的母亲,不得不和胡先生分开居住,这一分,就是整整8年。
长期分居让两人的感情彻底淡了,2023年,万女士正式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可离婚容易,财产分割难,两人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子,成了最大的遗留问题。
法院明确认定,这套房子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万女士享有50%的份额,但奇怪的是,法院并没有对这套房子进行实质分割,只是确认了份额。
大家都知道,离婚时分割共同房产,最常见的就是两种方式:
要么一方得房,给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要么双方都不要房,把房子卖掉,卖房款平分。
可法院只判份额不分房,说白了就是把问题留到了后面,大概率会引发第二次诉讼。
果然,判决离婚后没多久,万女士就再次起诉了。
她理由很充分:两人已经离婚,再共有一套房子实在不方便,而且自己年纪也大了,身体不好,急需一笔现金养老、治病。
所以要求法院对房产进行折价分割,让胡先生支付折价款,或者卖掉房子分钱。
面对万女士的诉求,胡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
他说,这套房子是自己唯一的住所,自己也年事已高,常年患病,手里根本没有多余的钱给万女士支付折价款。
如果把房子卖掉,自己就会无家可归,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
就是这样一场看似各有道理的纠纷,一审法院驳回了万女士的诉求,万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还是维持了原判。
法院给出的理由很简单:考虑到胡先生的年龄、经济能力和基本生活需要,他明显无力支付数十万甚至近百万的房产折价款。

所以万女士要求现在分割房产的理由不充分,当前宜保持房产现状。
看到这里,估计很多老百姓都会替万女士抱不平:
明明是自己应得的50%份额,凭啥因为男方没钱、没地方住,就不让自己分割?难道就因为自己要养老治病,需求就不重要吗?这判决,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其实不光是咱们老百姓有疑问,就连接触过不少婚姻纠纷的人,也会觉得这笔判决有点“反常”。
因为按照常理来说,就算男方无力支付折价款,还有一个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把房子卖掉,两人平分卖房款。
胡先生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款后,完全可以用这笔钱租房住,或者换一套小一点、便宜一点的房子,根本不至于无家可归。
很明显,法院判决里说的“男方无力支付折价款、唯一住房”,只是表面上的理由,真正的原因,并没有写在判决书上,而这个隐藏的原因,才是导致万女士拿不到房产折价款的关键。
要说清楚这个隐藏的原因,咱们就得回到这套房子的来源上。
这套房子,并不是万女士和胡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而是2012年,胡先生的哥哥出资购买,赠送给他们夫妻两人的。
这一点,才是整个案子的核心关键!咱们捋一捋时间线就明白了:2012年哥哥赠房,2015年万女士就回了湖北,两人开始长期分居,2023年万女士起诉离婚。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赠送给两人后,他们只共同居住了3年,之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万女士也没有再参与这套房子的维护和使用。

从情理上来说,胡先生的哥哥当初出资买房,初衷肯定是想让自己的弟弟能住得好一点,能和弟媳好好过日子,而不是想在两人离婚后,让弟媳分走一半房产。
可因为当初买房时,房产证上明确登记了万女士和胡先生两个人的名字,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一旦登记在两人名下,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万女士自然享有50%的份额。
法院之所以不支持万女士现在分割房产,本质上是在平衡“法律规定”和“情理道义”。
从法律上讲,万女士确实有50%的份额,理应享有分割的权利;可从情理上讲,如果现在把房子卖掉,让万女士分走一半房款,对胡先生、对出资买房的哥哥来说,又太不公平。
哥哥好心赠房,最后却因为弟弟离婚,让一个只共同居住了3年的弟媳分走一半财产,换做是谁,恐怕都难以接受。
法院夹在中间,也确实很为难: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持万女士分割房产,就显得不近人情,也辜负了赠房人的一片好心;如果完全不顾法律规定,剥夺万女士的份额,又不符合法律原则。

最后只能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确认万女士的50%份额,但不支持现在分割,只能等到胡先生去世后,万女士再以继承人的身份,分割这套房产的相应份额。
说白了,法院这么判,就是想既守住法律的底线,又兼顾情理,尽量减少矛盾。
可这样的判决,却把万女士推到了两难的境地——养老治病急需现金,可自己应得的财产,却只能等到男方去世后才能拿到,这对年事已高的万女士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
针对这起让人唏嘘的房产纠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东城分库项目负责人李艳艳也给出了详细解读:
其实这起纠纷,本可以提前避免,而问题的根源,就出在胡先生的哥哥当初赠房时的一个“小疏忽”——没有明确房产的赠与归属。
很多老百姓都有一个误区,觉得“赠房只要登记在名下,就是自己的”,可殊不知,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中,赠与财产的登记,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巨大的纠纷。

就像这起案子,胡先生的哥哥当初如果在赠房时,明确表示“这套房子只赠与弟弟胡某个人,与弟媳万某无关”。
并且在房产证上只登记胡先生一个人的名字,或者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胡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万女士就无权要求分割,也就不会有后续的这两场诉讼。
中华遗嘱库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再婚家庭,财产赠与和归属一定要提前明确,这不是“算计”,而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如果明确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此之外,这起案子也给再婚家庭提了一个醒:再婚夫妻因为涉及到前一段婚姻的遗留问题、双方子女、亲属等关系,财产纠纷的概率比初婚家庭更高,所以更要重视财产的提前规划。
很多人觉得“谈财产伤感情”,可实际上,提前把财产归属、分割方式约定清楚,才能避免日后因为财产问题反目成仇,才能让婚姻走得更安稳。
其实回过头来看这起案子,没有绝对的“公平”与“不公平”,法院的判决,是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了一个平衡点,可这样的平衡点,却让双方都陷入了两难。
而这一切的根源,都源于当初赠房时的一步疏忽,源于没有提前做好财产规划。
中华遗嘱库在接待咨询时,碰到过太多类似的案例:
因为没有明确赠与归属、没有提前立遗嘱、没有约定财产分割方式,导致亲人反目、夫妻成仇,原本好好的家庭,因为一套房子、一笔钱,闹得不可开交。
这些案例都在告诉我们:财产规划,从来都不是“多余的事”,而是每个家庭都需要重视的“必修课”。

尤其是对于再婚家庭、有赠与财产需求的家庭来说,更要提前做好准备:赠房时,一定要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避免模糊不清;
再婚时,可以提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可能获得的赠与财产进行约定,必要时可以订立遗嘱,明确财产的继承和分割方式。
这样一来,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让亲情、爱情不受财产的困扰。
最后,也想问问大家:对于这起案子,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你是胡先生的哥哥,当初赠房时,你会选择登记在弟弟一个人名下,还是夫妻两人名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同时也提醒大家,如果你也有财产规划、遗嘱订立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中华遗嘱库,我们会为你提供帮助,帮你守住自己的财产,守护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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