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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弟弟一家为何不是公房同住人?

  • 2026-08-12 10:30:12
房产动迁|弟弟一家为何不是公房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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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是一支以韩迎春律师为首的房产专业律师团队。团队主要从事上海市范围内的动拆迁法律业务,主要解决公租房屋、私有房屋、宅基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团队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征收、拆迁各类案件的诉讼技巧和法院裁判口径,能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设计、制定个性化的诉讼方案,化解诉讼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以广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在业界拥有良好口碑,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高度信赖。

《新民晚报》每周五下午发行的普法专版,设置专栏刊登韩迎春律师团队关于动拆迁业务相关案例,旨在介绍动拆迁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向广大市民普及动拆迁领域的法律知识,解答市民关于动拆迁方面的问题咨询,并在每个周末(周六、周日)的下午在律所办公室固定免费接待咨询。

本案例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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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钱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分割协商不成,弟弟钱某一怒之下把钱先生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判决,钱某竟一无所获。

FANRO

案/情/简/介

钱先生和钱某系同胞兄弟。钱家父母亲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钱父。钱先生兄弟二人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兄弟俩先后结婚成家。因系争房屋住房紧张,1985年2月钱某的单位为其增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1.6平方米的公房,位于浦东,房屋受配人为钱某夫妇和儿子小钱。按照兄弟俩商量的意见,钱某增配公房后,系争房屋居住权就归属钱先生所有。后钱某考虑孩子在浦西市区上学,教育资源会更好,就同钱先生协商换房,把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留给自己一家,浦东房屋居住权给钱先生。双方协商同意后,钱某一家的户口就从浦东房屋迁回系争房屋,之后钱先生一直居住在浦东房屋内,钱某一家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1990年1月,钱先生和钱某签署了一个换房协议,协议上有“浦东某某房屋使用权归属于钱先生,浦西某某房屋(系争房屋)使用权归属于钱某”等字样,兄弟俩在协议上签了字。上世纪90年代初,钱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之后,原来看似偏僻的浦东房屋渐渐变成中心地带房屋,眼见房屋升值,钱某对换房一事开始反悔,再也不肯让钱先生的户口迁入浦东房屋。2001年,在没有告知钱先生的情况下,钱某把浦东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家三口名下。

2023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钱某一家三口和钱先生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同年11月2日,钱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57万余元。钱先生找到钱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钱某振振有词地表示,系争房屋一直由其一家长期居住,且兄弟两家已经交换过了房屋居住使用权,哥哥钱先生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权,考虑到亲情,愿意给钱先生100万元,其余款项归属于自己一家。这让钱先生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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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钱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全部归属于钱先生所有。首先,钱某一家不是系争公房的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钱某一家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三十多年来一直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其一家三口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福利分房面积完全达到了当年的住房解困标准,应该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其次,钱先生和钱某实际上并没有交换房屋居住使用权。该房屋居住使用的互换是临时交换性质,不视为公房意义上居住权的交换。虽然双方签订有房屋互换协议,但钱某拒绝让钱先生的户口迁入浦东公房,且钱某早已把浦东公房购买成自己名下的产权房,钱某以实际行动否定了公房使用权的交换行为。故虽然钱先生三十多年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是毋庸置疑的。

钱某在协商无果后,把钱先生告上法院。我们代理钱先生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认定钱某一家三口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钱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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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韩迎春 律师

韩迎春

律师擅长以调解手段处理各类纠纷,以严谨的工作作风、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思维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常能败中取胜。多年的执业经历,深厚的民商事和刑事理论功底,养成了严谨、干练的办案风格,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每年代理各类民事诉讼及非诉案件近百起,赢得了当事人极大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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