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满8年,婚前买的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这句流传甚广的说法,误导了一皮鼓夫妻。现实中,不少人因为轻信这句话,在婚姻存续期间忽视房产归属约定,直到离婚分割财产时,才发现自己的认知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最终陷入维权困境。事实上,“结婚8年房产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则,早已被法律废止,无论婚姻持续多久,婚前房产的归属都有明确的现行法律界定,绝非“时间够久就自动共有”。
追溯其法律源头
这句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它源自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
废止该条款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现行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时间转化财产归属”的规则,确立了“婚前财产永久归个人,约定优先”的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十分明确
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只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无其他约定,无论婚姻持续1年、8年,还是几十年,都始终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里的“婚前房产”,既包括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也包括婚前首付——即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也仅能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主张补偿,不能改变房产本身的个人所有性质。
律师点评: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个人财产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结婚8年房产自动转化”的旧规则被废止,正是法律进步的体现。它既保护了婚前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愿约定,兼顾了公平与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