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禁止永久权规则”是一项经典的财产法原则,旨在防止财产所有权在未来被无期限地限制,其核心要求是:任何财产权益都必须在设立时确定的“在世之人”的生命周期结束后21年内确定归属。
这个规则的初衷是防止土地被永久限制流通,以保障财产的自由转让和市场活力。
一、规则的核心要件
理解该规则的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四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1.1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未来权益,即并非立即生效,而是在未来某个时间或条件达成时才生效的财产权益。最常见的包括或有复归权、执行权益,以及商业中常见的优先购买权和购买选择权。
1.2 核心要求 - 确定归属:规则的审查重点是权益能否在未来“确定地”归属。如果存在一丝一毫的可能性,使得权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归属,那么该权益自始无效。
1.3 时间界限:这是规则的核心计算标准。权益必须在一个“测量生命”周期结束后21年内确定归属。这个“测量生命”是指在财产权益设立时已经出生(或在孕育中)的、身份明确的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封闭的、不会增加新成员的群体。
1.4 起算时间:计算开始的时间点是财产权益被“创设”的时刻。如果是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时;如果是生前转让,通常是签署转让文件时。
二、规则的实际应用与争议
该规则在现实交易中主要影响那些带有不确定性条件的长期安排。以下是几个典型场景:
2.1 优先购买权:一份无期限、可转让给权利方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可能无限期存续而通常被判无效。但若权利仅限原始持有人本人行使,则可能有效。
2.2 附条件的购买选择权:一份租约中规定,租户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可购买房产。此条件可能永远无法满足,因此选择权可能无效。
2.3 分期付款协议:出售土地时约定,未来每卖出一块分割的地块,买方需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因支付时间不确定且可能遥遥无期,此类协议可能因限制财产流通而被判无效。
关键点:法院在判断时,不考虑事件实际发生的概率,只考虑逻辑上是否“有可能”超出期限。即使可能性微乎其微,只要存在,权益即告无效。
三、规则的现代化与应对策略
由于其复杂性与严苛性,许多州已对该规则进行了改革或限制,例如颁布“永久禁止权改革法案”或规定该规则不适用于商业交易。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最直接的策略是:
3.1 明确时间限制:在任何涉及未来权益的协议中(如优先购买权、选择权),明确设定一个绝对的最终行权期限(例如协议生效后30年内)。
3.2 限定权利主体:清晰说明相关权利仅为原始持有人个人享有,不可继承或转让给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3.3 善用“测量生命”条款:在专业法律文件中,可以设定具体的“测量生命”,例如“本权利必须在甲、乙、丙三人中最后一位去世后的21年内行使”。这能提供一个明确且通常足够长的时间框架。
总结来说,禁止永久权规则通过设定明确的时间边界,来平衡财产所有人规划未来的意愿与财产自由流通的社会利益。律师在处理涉及长期土地权益(如家族土地转让、商业地产长期选择权)的事务时,这个规则是必须考虑的法律风险点。
作者简介:
田敬乔律师,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田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上海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外投资、涉外争议解决和涉外知识产权。田律师曾经代表多家国企和央企进行海外投资,主要国家包括中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美国和巴西。田律师具有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曾经为众多外资企业来华投资提供法律服务。田律师具有中国、美国加州和西澳洲律师执业资格。若要联系作者可在后台留言或者发邮件至:tianesq@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