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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丨王境严
微信号:cz124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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