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 | 一方全资 | 1. 出资方个人财产支付全款,登记在自己名下。 | 房屋归登记方个人所有,不分割。 |
2. 出资方个人财产支付全款,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 1. 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房产转为共同财产。 2. 分割时倾向于将房屋判归出资方,并综合考虑婚姻时长、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补偿。 3. 注意:根据《解释(二)》,即使已完成加名,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出资方无重大过错,法院也可判决房屋归出资方。 |
一方付首付 + 婚后共同还贷 | 1. 婚前签订合同、付首付并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 | 1. 房屋协议优先。 2. 协议不成,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3. 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计算需专业评估,通常非简单对半分割。) |
2. 登记在双方名下。 | 1.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法院会重点审查并考虑婚前个人出资部分的贡献。2. 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和“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各项因素来确定一个分割比例。 |
双方共同出资 | 1. 为结婚而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 1. 若非借贷,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 2. 分割时考虑出资比例、贡献等因素。 3. 需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合意及出资事实。 |
2. 登记在双方名下。 | 1. 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比例会参考出资贡献等因素。2. 明确为按份共有的,可按约定份额分割。 |
婚后购房 |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全资购买 | 用清晰可辨的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 | 1. 若能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 注意: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在出资方,需提供清晰流水等证据。 |
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 | 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
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 | 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 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为基础,同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
一方父母出资 | 1.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1人名下 | 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 |
2.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无特别约定。 | 1. 根据《解释(二)》,若无约定赠与双方,法院大概率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并综合婚姻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对方补偿及补偿数额。 2. 补偿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 3. 规则重大变化:改变了之前“无约定即赠与双方”的推定,更保护出资父母一方利益。 |
3.部分出资+ 夫妻共同财产补足余款,登记在一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 | 1. 房屋性质待确定。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存在解释空间,分割时更侧重于审查出资来源和比例,倾向于将房屋判归父母出资的一方,补偿计算会精细考量父母出资部分的权重。 2. 父母部分出资的性质认定是关键,无约定易产生争议。 |
4.部分出资+ 夫妻共同财产补足余款,登记在双方名下。 | 1. 房屋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更侧重于综合考量婚姻具体情况、贡献和过错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分割方案,父母未出钱方(一般为女方)能直接主张其产权份额,获得更高补偿的可能性更大。 2. 简单说,对比上面最临近情况,重点在于“先看钱从哪里来”,后者“先看名怎么登”。 |
双方父母出资 | 1.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房屋为共同财产。分割时以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分割。 |
2.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 1.房屋为共同财产。 2.有财产约定,遵从约定。 3. 吴财产约定,平均分割,适当考虑父母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