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法以精,商道以诚

《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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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二、案件事实

王某、姚某曾系恋爱关系,其中王某无北京市商品房购买资格,2012年6月(恋爱期间),姚某与卖方及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姚某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其总价款380万元、居间费4.3万元、各种税费共计20.25万元。签约当日王某支付居间费并向卖方支付定金20万,当月王某之父王某2向姚某银行卡转账250万元并备注购房款,次日姚某向卖方支付购房款229.75万元,其余20.25万用于支付购房税费。同日王某向卖方转账支付购房款19.3万元。次月姚某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将涉案房屋登记于本人名下。
2016年11月,王某起诉姚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确认王某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申请对涉案房屋市价评估,报告确认涉案房屋评估价值为1016.13万元。

三、法院认为
一二审法院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已查明事实,王某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支付购房款197310元,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4.3万元。姚某称上述三笔款项系王某代姚某所支付,姚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姚某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2.王某之父王某2向姚某转账150万元,在转账时备注为‘房款’,转账时间与姚某向卖方支付房款时间相契合,故确认该笔款项系王某支付购房款。
3.虽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姚某一人名下,仍应认定涉案房屋由王某、姚某共同所有。但由于王某未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无法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不予支持王某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王某可就出资款及其他权益另行主张。
(二)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姚某按照王某购房的出资比例67.16%返还王其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王某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共计506.93万元(实际房屋评估价的67.16%)。
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认为
最高法提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
(一)本案争议焦点:其一,案件的法律定性,即应认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还是“婚约财产纠纷”;其二,在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下,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财产返还数额,特别是房屋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
(二)裁判理由
1.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在恋爱、订婚期间共同购房,目的是将房屋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进行房地产投资。因此,财产安排均是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最终目的。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处理相关财产应考量婚约的性质与目的,而非简单套用投资收益或按份共有的原则。
2.不能将出资比例或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这种“AA制”的算法忽略了婚约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即双方是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确定返还数额时,必须统筹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房款支付情况、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裁决。
3.综合全案事实,酌定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这一数额显著低于按出资比例(67.16%)计算出的500余万元。承认王某的出资事实,但并未让其享有房屋全部增值收益,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为缔结婚姻所做的准备,在婚约解除后,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返还。

四、实践总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与“婚约财产”交叉纠纷,作为入库案例极具指导意义。案件始于2012年的购房行为,历经多次诉讼,下级法院对“款项返还”问题有截然不同的裁判。最终最高法提审本案,纠正了下级法院的裁判逻辑,为同类案件的实务处理提供了权威指引。本所律师结合大量此类案件的办理经验,依托本案例作如下实践总结。
(一)不要试图挑战限购政策:王某正是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才导致了后续一系列的麻烦。在法律上,产权证是认定所有权的关键,借名买房风险极大,出资人可能面临“钱财两空”的困境。
(二)婚前财产安排要书面化:如果双方决定共同购房,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房屋归属以及分手时的处理方式。虽然谈钱伤感情,但不留证据伤钱。
(三)区分“赠与”与“出资”:如果是父母出资,一定要明确是“赠与给双方”还是“借款”或“对一方的赠与”。本案中王某父亲转账备注“房款”,成为了认定共同出资的关键证据。
(四)理解“感情账”难算:法律在处理婚约财产时,越来越倾向于综合考量,而不是简单的“AA制”分割,最高法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生活”这一本质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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