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谋拆迁款?房产归属起纷争!——从一起夫妻财产分割案看法律风险
引言
近年来,为获取拆迁补偿、购房资格等利益而办理"假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法律上并无"假离婚"概念。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引发真诉讼,财产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安徽省无为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剖析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钱先生将婚前个人购买的A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汪女士为获取同事承诺的10万元拆迁"好处费",与钱先生共谋"假离婚":双方约定先离婚,由钱先生与特定对象结婚以获取补偿,事成后复婚。为"保险起见",钱先生将A房屋过户至汪女士个人名下,二人随即递交离婚申请。后因拆迁计划取消,双方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但A房屋产权未恢复。2025年3月,汪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钱先生同意离婚及平分B房,但主张A房屋应分割,要求获得85%份额(理由系其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房款)。汪女士则认为A房屋已通过赠与成为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二、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A房屋权属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B房屋归钱先生所有,扣除贷款后支付汪女士50%折价款;
A房屋归汪女士所有,但需支付钱先生房屋价值50%的补偿款;
两项折抵后,汪女士需向钱先生支付40936.32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案例评析
1. "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第二次房产过户是双方为获取拆迁利益制造的"假离婚"环节,钱先生并无赠与房屋的真实意愿,故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2. 离婚财产分割的综合性考量
法院特别强调:婚姻存续期间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一方名下,不必然转化为个人财产。是否存在过错(如为不正当利益主动策划"假离婚")。
四、西安侯小敏律师建议
警惕"假离婚"法律风险
"假离婚"不仅可能因计划落空导致人财两失,更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相关协议或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谨慎对待房产"加名"“减名”
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登记变更,需明确约定财产性质(如签署协议注明"仍属夫妻共有"或"赠与个人"),避免登记状态与真实意思不符。保留意思表示证据
涉及大额财产处置时,可通过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等固定双方真实合意,尤其需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财产分割主张需举证
主张多分财产的一方需举证贡献较大、照顾子女等情形;主张个人财产则需证明明确赠与合意或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法律提示:婚姻财产纠纷中,法律更注重实质合意而非表面形式。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性离婚"获取利益的行为,均可能触发不可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