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选项解析
选项A
解析:未考虑王某二、王某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的规定,三人平均分配不符合法律精神,错误。
选项B
解析:李某的代位继承份额应为1/3,此选项中仅1/5,明显偏低,错误。
选项C
解析:李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某二、王某三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该比例既保护了代位继承,又体现了多分原则,符合法律精神,正确。
选项D
解析:完全否定了李某的代位继承权,不符合《民法典》第1128条的解释
原因:贾某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已故,有女张某)。贾某生前主要由贾某二、贾某三照料。贾某一、张某起诉,主张四人各继承25%。
法院判决:贾某一20%,贾某二30%,贾某三30%,张某20%。
判决原因:代位继承:贾某四先于贾某死亡,其女张某可代位继承贾某四的份额。多分原则:贾某二、贾某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多分遗产。比例裁量:在均等基础上,对贾某二、贾某三多分,对贾某一、张某适当减少,兼顾公平与情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30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