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手持《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为何判决无效?
| 保姆手持《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为何判决无效? |
A地居民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2008年与妻子离婚后独自生活,育有三名子女。因身患尿毒症需长期透析,2019年底,李某雇佣石某担任保姆。2021年初,石某将李某接至B地照料,并承诺为其养老送终。 为表感激,李某于2021年6月与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自愿将A地房产赠与石某,作为回报,石某需承担李某生前全部生活、医疗费用,并负责安葬事宜。然而,2021年12月李某病逝后,石某持协议起诉李某子女,要求继承房产,却遭到子女强烈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发现,本案核心在于石某是否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显示:
费用承担不符约定:李某的医疗费用、就医支出及生活用品采购等均通过其本人银行卡支付,与协议中“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约定明显不符;
照料义务证据不足: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约定“按时带李某就医”“妥善照料日常生活”,无法证实已全面履行扶养责任。 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是“扶养人履行义务、受扶养人转移财产”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本案中,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切实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义务,不符合《民法典》对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的法定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石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涉案房产由李某三名子女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明确权利义务:协议需详细约定扶养内容(如医疗、生活、护理标准)、费用承担方式及财产赠与条件,避免模糊表述; 留存履行证据:扶养人应注意保留支付凭证、照料记录、医疗单据等,证明义务履行情况; 建议公证备案:协议可通过公证增强法律效力,同时明确违约责任,降低纠纷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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