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花600多万买房,按约定付完全款、收了房,一审法院说你能办房产证,结果二审一个反转,直接告诉你“没资格”——陈知的真实经历,给所有买房人敲了警钟,这2个坑你千万别踩。
2018年11月,A公司(卖方)与陈知(买方,还未成年,也没广州的购房资格)签订《认购书》等协议,约定卖方将其一套500多平房产以6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
陈知按约定分笔付完了全款(房款大多是父母出的),并于2020年收了房。
其后,陈知发现,这套房子在卖给她之前,已经被A公司偷偷抵押给了两家金融机构了。
2021年陈知有了购房资格后,就起诉A公司和两家金融机构,要求涂销房子的抵押、协助办房产证,一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
结果两家金融机构都不服上诉,理由都是陈知签合同时没购房资格、不是真实的消费者购房人,且抵押在前,一审用的司法解释已经失效,该适用民法典。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陈知的全部诉求
主要理由
陈知购房时未成年、房款由父母支付,其家庭名下已有其他住房,这套500多平的房子也超出了基本居住需求,不属于消费者购房人,不享有对抗抵押权的权利。
1.买房前一定要查清楚房子的“抵押状态”
我见过太多买房人,签合同前只看房价、看户型,从来不去查房子有没有抵押、有没有查封。你买房前①去房管局查房产状态,确认房子没有抵押、没有查封等;②确认自己当下就有购房资格,别信对方“后续能补资格”的话。
2.什么是消费者购房人?
消费者购房人=消费者购房人一般为自然人+购买用于居住+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这里的“买受人”,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仅限于房屋名义上的购买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买受人、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及未成年子女一并考虑。
本案中,陈知还是个大学生,买房的钱全是父母出的,再加上她父母名下本身就有房子,按严格标准来认定,把陈知和父母算作一个整体的“买受人”。既然家里已经有一套房了,这个家庭就不再享有能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期待权,自然也没资格对抗那两家金融机构的在先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