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房产公司甲吸收合并房产公司乙,乙注销,被甲公司吸收合并过来的乙的库存商品房(目的仍为出售,但也不排除中间会出租或自用),未出租及自用部分是否需要按原值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如果甲也是房产公司,那么前述问题又如何处理。2、如果甲或者乙公司,中途将其中部分房产出租或自用了一段时间,那该房产闲置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待售商品不征房、土两税。
另:房产开发公司如何定义,是经营范围内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凭资质经营)就是房产公司,还是需要同时具有房产开发资质。
请不要罗列文件,予以正面回答。谢谢。
浙江12366中心2026-02-03答复:
您好:
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需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账务处理情况具体判断,建议带具体材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账面计入无形资产,该专利技术是否可以按入股时的评估价摊销?摊销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12366中心2026-01-29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