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8万工程款拖6年,转移房产终被查!法律从不会放过“老赖”.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西峡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薛某某向殷某某支付工程款18万余元。因薛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殷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与薛某某取得联系,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薛某某不仅不积极履行,反而怂恿家人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24年2月,经执行干警多方查证,发现薛某某名下曾有两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薛某某为转移财产,私自变卖并将所得价款转入他人账户。案件经移送后,西峡县公安局通知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将其拘留,得知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薛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10万元义务后,剩余欠款按期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注:原文为第三百三十一条,系笔误,正确为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转移财产是最为常见的逃避执行的方式,如果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被执行人薛某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侵害了法律权威,更触犯了刑法。薛某某在犯罪线索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能够幡然醒悟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出“不认为是犯罪”处理的情形。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司法权威,严厉打击了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龚俊峰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引发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件,结合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案件核心法律要点及实践警示意义点评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的定性核心:薛某某的行为已达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首先,薛某某名下有两套房屋(即便未办理产权证,仍属于其可处分的财产权益),具备履行18万余元工程款的能力,符合《解释》第五条“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的能力”的规定。其次,薛某某私自变卖房屋并将价款转入他人账户,属于《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恶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该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薛某某此前已被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仍不履行义务,进一步凸显其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性,也契合《解释》中关于“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节认定倾向。
第二,关于“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边界:薛某某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本案中,薛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留、知晓面临刑事责任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场履行10万元并承诺按期履行剩余款项,最终全部履行完毕,其行为有效弥补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消除了拒不执行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作出“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这一处理结果并非对逃避执行行为的纵容,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既通过刑事追责的威慑力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给有悔改意愿的被执行人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本案的实践警示意义:其一,厘清“转移财产”的认定边界,即便财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要属于被执行人可处分的财产权益,私自处分并用于逃避执行的,仍可能构成犯罪。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误以为“未办证的财产不算个人财产”“转移未办证财产不会被查处”,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本案明确否定了该错误认知。其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门槛并非“拒不履行全部义务”,只要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便最终履行完毕,也不影响前期行为的定性,只是可能获得从宽处理。其三,案外人需警惕法律风险,若明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执行,仍协助其接收变卖款项,可能依据《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最后,本案再次警示所有民事主体: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的“权利”。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不仅无法免除债务,反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付出更沉重的法律代价。唯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的唯一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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