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被告提供了等值的房产担保要求换保全对象,法官会批吗?
小编回答:有可能批,但法官要看好几个硬条件。
法律上确实允许换保全对象,这叫保全标的物置换,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拿出等值的担保财产,而且这财产有利于将来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同意换,但注意,法条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法官有裁量权。
法官审查主要看三点:一是你提供的房产价值够不够,至少要跟原来被保全的财产等值;二是这房子干不干净,有没有抵押、查封这些权利瑕疵,要是房子上还背着贷款,大概率不行;三是将来好不好变现,要比原来保全的财产更容易处置,或者至少不能更难。
还有个事儿得注意——如果原来被保全的东西就是你们打官司争的那个标的物,比如你们就是在争这套房子的归属,那换保全对象必须原告同意,法官说了不算,所以,不是拿套房子来就能换,具体能不能批,建议让律师帮你准备好房产证、评估报告这些材料,尽量一次把事情办利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