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红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高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赣民终386号民事判决:红某公司返还李某购买“金橙花园”店铺款和车位款共2955183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99560元。因红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李某向赣州中院申请执行。
二、赣州中院作出(2018)赣07执保31号民事裁定,并依此于2018年4月26日保全查封红某公司开发的10处房产,且为首封。2018年11月28日,该院作出(2018)赣07执342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该10处房产。经推送淘宝网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李某于以4930236元最高应价成功竞得,并于3月8日取得成交确认书。
三、异议人金某公司对案涉房产拍卖裁定不服,以“金某公司对案涉房产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阻却赣州中院对该房产的拍卖。”为由向赣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8)赣07执342号执行裁定(案涉房产拍卖裁定),中止司法拍卖程序。赣州中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
四、红某公司向江西高院申请复议称,赣州中院作出的(2018)赣07执342号之二执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竞买人)李某对于本案拍卖的10处房产,既未缴纳竞拍保证金,又未缴纳拍卖成交价款,即案涉房产根本没有拍卖款,现实情况是既无拍卖款又无房产将导致即便金某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及确认优先受偿权一案判决出来后也无法分配,据此,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债权实现侵害了异议人金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故请求撤销本案原审异议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定,确认李某2019年3月8日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
五、江西高院审查后,驳回其复议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申请执行人参与拍卖房产竞买的,是否应当缴纳保证金?江西高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2. 本案中,参加竞买人李某系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不交保证金,复议申请人红某公司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法院对案涉10处房产的拍卖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