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何某明与陈某蓉婚后于2015年4月29日生育一女何某某。2016年10月8日,双方登记离婚,约定原告何某某由何某明抚养。2018年4月23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何某明名下。2019年12月4日,何某明(赠与人)与何某某(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明将案涉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何某某。合同乙方签名处显示“何某某(何某明代)”。同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某名下。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1704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何某某与何某明2021年11月25日的《赠与合同》无效;二、何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何某某名下。
【裁判要旨】
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律师点评】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基本政策,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损害孩子的利益。不动产一旦过户给孩子,赠与行为完成,房产就属于孩子自己的了。父母除非是为了孩子就医、求学等孩子自身利益,否则是不能再处分该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