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28 星期六 25491 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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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 星期天 25490 00058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11)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1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十一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前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 对双方的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
关于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如何分析?首先,从物权的角度分析,《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物权推定效力,既然案涉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可以推定案涉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案涉房产既然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可以解释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最后,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都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22)冀01民终9507号】,那么依照举轻以明重的法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案涉房产更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这种情况下,案涉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