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商事纠纷中,不少债务人试图通过离婚协议转让夫妻共同房产给配偶,以此逃避债务履行。但这样的操作真的能躲过债权人的追偿吗?广东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债务形成后离婚无偿转让房产,可撤销,房产中债务人的份额仍可被强制执行!
基本情况
刘某男与陈某女 2019 年 1 月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陈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归陈某女单独所有;而刘某男因 2018 年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对刘某华负有百余万债务,该债务形成于二人离婚前。刘某华仲裁胜诉后申请执行案涉房产,陈某女提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刘某华不服,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转让约定,并执行房产中刘某坤的 50% 份额,一审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执行请求。
案件中,刘某男与陈某女的离婚协议看似约定清晰,将登记在陈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其单独所有,还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这份协议的签订时间,晚于刘某男对刘某华百余万债务的形成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即便房产登记在陈某女名下,但其本质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男的 50% 份额属于其偿还债务的责任财产,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房产转让约定,准予在债权范围内执行案涉房产的 50% 份额。
这起案件给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敲响了警钟。对债务人而言,试图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该约定可被法院撤销,并不会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反而还会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
对债权人而言,若遇到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无需惊慌,可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并主张执行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即便房产登记在配偶名下,只要能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后,就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债权。
同时需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仅针对债务人的份额,一般为 50%,法院不会执行配偶的合法财产份额,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维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在商事交易和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及时做好财产保全,若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避债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切勿因对方的 “离婚操作” 放弃追偿。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纵容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债行为。守住债权底线,用法律武器对抗财产转移,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方式。
如果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