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有何影响?
最近身边有些朋友被网上的视频刷屏了,说什么的都有,“离婚更难了”、“对女方越来越不理了”、“离婚也分不了房子了”云云,不排除有部分专业人士也在带节奏,作为一名处理离婚案件略有心得的律师,我想聊聊这个新规对离婚判决到底有没有影响,自我更新的同时,也为朋友们些许解惑。
聊这个话题,我觉得先要了解两个问题,第一是这个新规到底讲了些什么要点,第二是这个规定的效力和影响力。
首先,我自己阅读并结合网络,总结了以下几个新规的主要规定:
1. 限售期内夫妻产权变更全面禁止。
- 新购商品房:网签合同未满5年,夫妻间加名、减名、更名、改份额一律按转移登记,不再按简易登记;
- 动迁安置房:大产证未满3年,夫妻间不得更名,注意这里说的是开发商的大产证,也就是整个小区的产证,不是业主手里的小产证;
- 经适房:产证未满5年(无官方证明),夫妻间不得变更;
2. 抵押房产变更必须银行同意。
- 有贷款/抵押的房产,夫妻间变更份额必须银行出具同意函,并同步办理抵押变更 ;
- 析产过户时,未结清贷款需银行配合,否则无法完成过户;
3. 产证与车位证分离、房产税重认定。
- 房产证与车位证必须分开办理,析产时需分别处理,分别审税。2026 年 3 月 1 日前已合并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拆分登记 。
还有一些异议登记、优化网络登记居住权登记等就不展开了。
其次,这个新规的法律位阶是自然资源规划局出的一个地方规范性文件,它指导的是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登记事务工作,法院裁判时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效力位阶均高于地方规范性文件,换言之,新规不直接影响离婚案件的裁判,但可能在个案中,根据具体的财产性质,参考新规的政策性影响,更好地调整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接下去,结合新规分析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影响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法院处理的一些基本规则。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采取的房产分割方式,主要是“竞价、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的方式。但现实问题错综复杂,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登记情况、贷款情况等都会像上海的地铁网一样,要捋清楚,是门技术活。
1、 婚前购买的房产
(1)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不论产证是婚前拿到还是婚后拿到,都属于个人财产,财产性质的转化,限于婚后加名与否。
(2) 爱到浓时,婚前买房登记在配偶名下。这时权属就要看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明确的,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个人财产,相反就是夫妻共有。
(3) 一方婚前买房只付了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若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仅共同采茶才能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购买房产
(1) 婚内取得的财产,包括收入和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内一方接受赠与或者因继承而取得的房产,除非原权利人明确为继受人一人的财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内,一方用个人财产比如婚前房产出售后取得房款全款购买的新房,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变。
3、 最令人头疼的情况就是,一方或双方父母参与出资的购房。
(1)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婚内还贷的,共同财产参与还贷的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认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2) 婚内,一方父母若全额出资购房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个人财产无疑。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赠与,属于夫妻共有。
(3) 婚内,一方父母若出资了个首付,夫妻俩共同还贷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视为赠与,属于夫妻共有。
以上是常规的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规则,在离婚案件中,需要分割时(这里只谈就争议的情况下,不讨论协商处理),法院会采取三步走的方式,都想要先竞价,都不要但都同意拍卖的,申请法院判决拍卖后价款分割,第三步就是一方拿房,给对方折价款。以上分割房产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政策性因素并不在法律适用的行列。
此外,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告知当事人待产权清晰后再处理。这里强调的是对暂未办理小产证且对产权归属有争议的,在离婚案件中可不予分割,不代表暂未办理小产证的一律不分割。
说了这么多,结合新规和法院处理离婚析产的一般规则,可以看出,新规并不直接影响当下法院的判决方式,新规的一些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变动的规定,并不直接影响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房产分割的实体性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