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风险疑点提示,企业可能存在少缴房产税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房屋、建筑物”,在“资产原值”填报金额与申房产税时,填列的房产原值不一致。
陈税说:
根据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行次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资产原值”列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房屋、建筑物”的“资产原值”即包含房屋也包含建筑物,建筑物若不符合房产税的定义则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故并不是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均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08]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即无论会计是否核算,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以实质上拥有所有权的符合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
根据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即房产原值包含地价。
综上所述,若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房屋、建筑物”,在“资产原值”填报金额与申房产税时,填列的房产原值不一致。若企业存在自建房,自建厂区则肯定不一样,因为地价与房屋建筑物分开进行税务处理,且厂区内的部分建筑物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雕像,绿化带,蓄水池等;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推行后,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栏目名称为计税依据,申报表中不体现房产原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乘以扣除率,故而屋、建筑物”,在“资产原值”填报金额与申房产税时,填列的房产原值不一致。
向税务机关写情况说明可以按以下思路进行处理。
尊敬的***税务机关:
截至**年**月,我公司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元,土地原值为***元,合计金额为****元。
我公司房产税申报计税依据为****元,该计税依据对应的房产原值为****元(若是没有房产税计算台账,找不到房产税计税依据对应的房产原值,则在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找到之前记录的房产名称,根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梳理,注意时间,有些企业有些房产进行过改扩建),申报房产原值与账面房产土地金额的差额为****元。
具体明细为:****资产***元,****资产***元,****资产***元,这几类建筑物不符合房产的定义,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资产***元,****资产***元,这几类房屋符合房产的定义,由于****(改扩建未及时更正,未入账,遗漏)原因,少缴纳房产税***元。
****资产***元,****资产***元,这几类房屋符合房产的定义,由于本月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次月才需要增加房产税申报原值的原因,形成的差额,未少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