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已付全款或大部分房款,但未收房的业主——你是“消费者优先权人”
如果你是购买住宅用于自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或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仅此一套),你很可能被认定为“消费型购房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消费型购房人享有超级优先权——清偿顺序甚至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抵押权。
但要注意:如果你购买的是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或者名下有多套房,则只能作为“非消费型不动产买受人”,权利保护力度大打折扣。
行动清单:立即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消费者优先权,并提供名下无房的证明(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