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