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中生斩获国际科技大奖一套奖励房产牵出离奇身世
家境贫寒但天赋异禀的初中生小辉在当地企业的资助下,赢得了国际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为表彰小辉的杰出表现,该企业决定将县里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小辉,激励更多的当地学生努力向学。这份天降厚礼让小辉一家惊喜不已。可是,面对如此贵重的馈赠,小辉父母却开始左右为难起来。第二天趁着父亲做饭时,小辉偷偷查看了父亲的手机,他发现,父亲多次和一个陌生的号码联系。放下手机,小辉的心生疑虑,一向顾家的父亲难道向自己隐瞒了什么?

于是,趁父母不在家,小辉开始翻箱倒柜,想要找出一点问题的蛛丝马迹,终于在父母房间内一隐秘处,发现了一个藏着的小铁盒,小辉打开铁盒,发现里面一份民事起诉状和法院的传票。小辉睁大了眼睛,看到起诉状上写的原告是一个名叫蒋玲的人,被告正是自己的父母,小辉不由得紧张起来。到底是什么人把自己父母给告上了法庭?他仔细一看,诉状中这个叫蒋玲的人自称是小辉的亲生母亲,并称小辉是被他人收养了,蒋玲诉请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并要求判决蒋玲才是小辉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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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原来,这一纸诉状竟然隐藏着小辉的身世。小辉先是怔住了,继而感到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晚上,父亲回到家里,小辉拿着起诉状问到底是怎么回事。见隐瞒不下去,小辉父亲只好道出了实情。原来,平时与小辉生活在一起的其实是小辉的养父和养母,当年养父和养母结婚十年都没有生下孩子,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两人认识了蒋玲。当年蒋玲刚好生下了小辉,但是,极度迷信的蒋玲听信谣言,认为小辉的出生将对整个家族不利,于是决定将儿子送人,再搏下一胎,一定要生个女孩。于是,小辉的养父养母以收养弃婴的方式收养了小辉,这些年他们一直将小辉视若己出。

小辉获奖出名后,找上门来的“远房亲戚”正是其生母蒋玲。但这些年她过得并不好,几年前丈夫因为车祸去世,如今只能和儿子相依为命。蒋玲找上门后,向小辉的养父提出,对于小辉受赠的房子,自己和小辉的弟弟也有份,要求养父一家他们把房子折价一半的款项给自己,否则她就要夺回小辉的监护权。
养父母与生母对簿公堂孩子将如何决定?
法律对此又有何规定?
想到养父母含辛茹苦把自己养大,深明事理的小辉不想与养父母分开,将来好好孝敬他们就是对他们最好的报答。于是,小辉咨询了已经在大学就读法学专业的一位师姐。师姐告诉他,当初他的养父母是通过收养弃婴的形式收养他的,如果蒋玲以此“做文章”,法庭很可能因为收养程序不合法而判决他的监护权归蒋玲所有。但是,因为他已经和养父母生活了这么多年,法庭也会充分考虑养父母和他本人的意愿,做出有利于他身心健康的判决。

蒋玲要求变更小辉监护权的官司如期开庭。蒋玲认为当初小辉作为弃婴收养程序存在瑕疵,且双方也没有签订收养协议,因此要求收回小辉的监护权。而养父母也通过律师表达了他们的意见,认为他们具备作为收养人的条件,至于收养协议的订立问题,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也就是说,订立收养协议并非收养关系有效的必要条件。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对蒋玲进行了劝说和教育,小辉的养父母和小辉亲生父母虽然没有订立收养协议,但是小辉的亲生母亲送养他是事实,养父母夫妻二人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在收养小辉时都已经年满三十周岁,还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抚养和教育小辉的能力。在小辉被收养以后,夫妻俩满足了他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所需,虽然两人以弃婴名义办理了收养证,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对存在瑕疵的收养登记行为的处理,应当由行政部门负责,双方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处理。蒋玲当年出于迷信送养小辉,如果是为了弥补小辉缺失的母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今后对小辉多加关心和爱护,而不是单纯地去争夺监护权。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蒋玲也意识到自己确实没有尽到一位母亲应尽的义务,反观小辉的养父母,在自身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把小辉当成自己亲生儿子细心地呵护,把家里最好的条件都用于培养小辉,小辉才能那么优秀,蒋玲意识到自己亏欠小辉太多,小辉与养父母十几年的亲情早就超越了血缘关系,最终蒋玲自愿撤回了诉讼。

小辉本还在气愤蒋玲的所作所为,但在养父母的开导下,他慢慢释怀了:没有亲生母亲怀胎十月把他生下来,也不会有后来他和养父母之间的亲情。在养父母的支持下,小辉联系了该打算奖励其房子的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多年来给予的资助表示感谢,但是拒绝了企业赠与房产的好意,建议企业将这笔资金用于资助更多的贫困学生。得知小辉一家刚刚经历了一场官司,该企业负责人也深表理解,表示以后将以更恰当更周全的方式继续资助鼓励当地学生。

【主讲人】陈洁 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我国,对于收养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本案中养父母的收养行为是否有效?那么,作为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小辉是否有资格接受不动产这样高价值的单方面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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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家说法》栏目组
编导|蒋佳健
责编|黄桂芳
初审|徐 琛
审定|罗 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