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卖掉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但反悔能要求确认卖房行为无效?
生活中不少家庭购买房屋时,认为房屋迟早要给自己的子女,索性就直接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屋,产权也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生活往往不是一直一帆风顺 的,在有些情况下又需要处理掉登记在未成年名下房产。那么父母能够卖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案件简要情况如下:陈A(男)和李B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14日生育一个儿子陈C。陈A和李B经营一家机电销售公司,起初公司经营良好也挣到了不少钱,于是陈A和李B在2017年3月份决定购买一套房屋,考虑到只有陈C一个独子,房屋迟早要给陈C,为了省得以后过户麻烦就直接以陈C的名义购买,房产也登记在陈C名下。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在陈A和李B经营的公司在2025年时遇到了危机急需资金周转,于是陈A和李B就以陈C是法定代理人身份把房屋低价卖给了王D。但是陈A和李B公司经营改善后,觉得房屋卖亏了又反悔了,于是在2025年10月以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为由把王D告上了法庭,要求确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返还房屋给陈C。 确实《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显然,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陈A和李B卖掉登记在他们未成年儿子陈C名下的房产,并不是为了维护陈C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行为。 但是,但是,陈A和李B反悔的行为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如果支持陈A和李B的请求,不就变成了支持不诚信行为了吗?无辜的买房人王D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又该怎么办?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生效了,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依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了陈A和李B的诉讼请求。 其实即使在没有这部司法解释之前,出现文中案例的情况时,法院依然会依据民法典的法律原则来维护交易的稳定,以及维护善意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诚信的行为是予以坚决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