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先归一方所有,待孩子满18周岁时过户至孩子名下,未过户前是否可以反悔呢?

男方与女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有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房屋按揭由男方负责,在孩子年满18岁时必须过户孩子名下。孩子成年后,男方却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赠与,张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的,内容涉及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属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没有该赠与行为,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一定能达成离婚合意,故该赠与行为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因此,对于男方主张撤销赠与孩子房产的约定,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