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自有房产无偿出借给乙公司用于经营,该房产的折旧、房产税、维修费等,均不得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核心法规依据
- 1.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税前扣除。
-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甲公司无偿出借房产后,房产不再为自身创造收入,相关支出与甲公司经营无直接关联,不符合扣除要求。
二、不可扣除常见项目(注意列举的不是全部哈)
(一)房产折旧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仅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可扣除;无偿出借的房产折旧,不得扣除,需纳税调增。
(二)房产税
依据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乙公司)代缴房产税;若甲公司自行缴纳,该支出与自身经营无关,不得扣除。
(三)其他相关支出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维修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均为保障乙公司经营使用,与甲公司收入无关,不得扣除。
三、关联企业额外风险
若甲、乙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可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独立交易原则),核定甲公司视同租金收入并征税,但相关支出仍不得扣除,甲公司将承担双重税负。
四、全面合规措施
最优方案:停止无偿出借,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按市场公允价格收取租金。
具体效果:
- 2. 房产折旧、房产税等支出与租金收入直接相关,可正常税前扣除;
- 3. 关联企业定价公允即可规避核定风险,双方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