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们,大家好!今天聊一个金融、民间借贷里的常见“坑”:签了抵押合同却没办登记,债权人还能找抵押人要钱吗?能要多少?
很多人觉得“没登记=合同白签”,抵押人可以免责?大错特错!最高人民法院第168号指导案例,就把这事讲得明明白白,我们通过真实银行官司,一次性掰扯清楚,看完不踩坑!
2013年底,某银行东莞分行给A、B、C三家企业提供4亿授信额度,使用期一年。为保障回款,银行做了两手准备:
一是找了8个保证人(5家公司+3个自然人),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借款公司无力还款时,保证人连带担责;二是找了陈某1、陈某2等四位自然人,签《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房产、土地使用权担保4亿授信。
某银行随后向A公司发放7000万贷款,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可关键问题来了:所有抵押不动产,从头到尾都没办抵押登记!
仅5个月后,A公司拖欠利息、无力还款,7000万贷款成了“坏账”。银行起诉,要求A公司还本付息、保证人担责,同时要求四位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连带赔偿。
抵押人不服:没办登记,凭什么赔钱?
这个案子从东莞中院、广东高院,一路上诉到最高法,核心就两个关键疑问,每个人都要记好!
核心问题1:没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就无效吗?
当然不是!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215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没办登记只是抵押权没设立,合同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核心问题2:抵押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有效,不履行义务就是违约。抵押人承诺,抵押物无权属瑕疵、能顺利办登记,若承诺不实需赔偿。
但本案中,抵押房产存在“房地权属不一致”的致命瑕疵,早在2011年东莞房管局就提醒过此类房产无法办抵押,因此抵押登记根本办不了。
最高法认定,抵押人未履行“确保抵押物可办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需赔偿银行损失——银行的损失,就是抵押物价值范围内A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原本可优先受偿,因未登记落空)。
抵押人违约,但银行也有明显过错,法院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1.银行未审慎核查:明知房管局提醒,仍未核查抵押物权属;
2.未履行专业机构义务,过度依赖抵押人承诺;
3.发现无法办登记后,未采取降额、追加担保等止损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债权人未防止损失扩大,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最高法判决:四位抵押人在各自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未清偿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公平合理。
最高法案例明确了抵押未登记的裁判规则,不管是债权人还是抵押人,这几点一定要记牢:
对债权人(银行/出借人):
1.登记是关键,合同有效≠有优先受偿权,办了登记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债权;
2.签合同前务必核查抵押物权属,避免疏忽踩坑;
3.发现登记障碍,立即采取止损措施。
对抵押人:
1.签字即担责,承诺抵押物可办登记,做不到就是违约;
2.如实告知财产瑕疵,隐瞒需直接赔偿;
3.“没登记就免责”是幻想,违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168号案例核心:
合同有效,违约要赔,过错相抵,责任分摊。
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生效,未登记仅无抵押权,抵押人违约需赔偿;债权人有过错,可减轻抵押人责任。
借钱、做抵押,风险藏在细节里,希望今天的解读,能帮你避开坑、保护好自身权益!
本文基于最高法第168号指导案例科普法律知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