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最高法院: 拍卖公告将房产所有权人写错, 优先竞买人能否申请撤销拍卖?
裁判要旨
买受人已经按时支付部分拍卖款的,延迟支付少量拍卖款不构成撤销司法拍卖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一、2021年5月12日,因某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肥中院对某城公司的部分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某希公司以290,210,115元竞得该房产及土地。
二、拍卖公告载明尾款缴纳期为2021年6月3日,某希公司在该日前共缴纳2.5亿元(包括竞买保证金),剩余尾款40,210,115元未缴付。
三、2021年6月3日,某希公司向合肥中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推迟缴纳尾款。合肥中院答复:“根据案情,从有利于拍卖目的实现出发,责令买受人于2021年6月11日17时30分前将尾款交至本院指定账户,逾期不交,则按悔拍处理。”
四、2021年6月9日,某希公司缴纳全部尾款。
五、某城公司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司法拍卖,重新拍卖案涉房产和土地。2021年8月3日,合肥中院裁定驳回某城公司异议请求。
六、某城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请复议。2021年11月1日,安徽高院审查后裁定维持合肥中院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城公司的申诉请求。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尾款是否会导致网络司法拍卖撤销并重新拍卖,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买受人超过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才付清尾款,未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并不需要撤销拍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公告不允许任意变更,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剩余部分价款的,即未按拍卖合同约定支付,应当视为其放弃买受,构成‘悔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在(2018)最高法执监197号,(2019)最高法执监443号等中,均未直接将逾期支付拍卖价款认定为买受人放弃买受。各地法院也倾向于认为逾期付款需要达到“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程度才能构成悔拍或者导致撤销拍卖,湖北高院更是在判决中表明:“是否延迟交付竞买剩余价款属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由此可见,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不必然导致“悔拍”或“撤销拍卖”。
二、构成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第一,必须是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一般的司法拍卖程序瑕疵,不能因此撤销拍卖。第二,对当事人或者竞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需要是因违反拍卖程序导致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申请执行人受偿数额减少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数额减少。从这个观点来看,迟付少部分拍卖价款难以导致上述结果,故延迟支付拍卖价款不构成足以撤销司法拍卖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第一,关于买受人延迟支付拍卖尾款是否构成悔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合肥中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房产及土地,以14961.0115万元的价格起拍,经多人报名并出价,竞买人某希公司以最高价290210115元竞得案涉财产。该公司于拍卖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纳日期6月3日前支付了2.5亿元。经其申请,合肥中院许可其最晚于6月11日17时前支付剩余款项,后某希公司于6月9日将尾款40210115元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尽管竞买人未能严格按照拍卖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纳日期交齐全款,但综合考量本案标的拍卖竞价充分、溢价率高、成交金额巨大、买受人按时交付拍卖款部分占比86%、剩余尾款实际延迟支付天数未超过一周等因素,执行法院及安徽高院认为本次拍卖目的已经实现,买受人尚不构成悔拍,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撤拍情形的问题。其一,某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拍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其二,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报名者多,竞价充分,溢价率高,充分体现了案涉财产的市场价值。买受人某希公司虽未能严格按照公告的尾款支付时间支付全部尾款,但迟延至6月11日交付尾款并不足以成为阻碍其他竞买人继续竞价的理由。且若撤销此次拍卖,将可能面临重新评估、重新公告拍卖等环节,时间成本、司法工作成本、被执行人负担的迟延履行利息等成本均需予以充分考虑。综上,安徽高院及执行法院认定本次拍卖不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及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未予撤销此次拍卖,亦无不当。
综上,某城公司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徽高院(2021)皖执复15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某城公司与某资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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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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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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