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买家只关注房屋的产权、贷款和过户,却容易忽略一个隐藏的“麻烦”——物业费。如果前业主拖欠物业费,新业主是否需要承担?最近,吉林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龙井某物业服务公司与一位姜姓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费、亮化费的收费标准,并明确了违约条款。2017年6月,吕某某购买了姜某某的房屋,办理完过户后,到物业公司变更了业主信息。之后,吕某某分别在2017年7月和2020年4月,缴纳了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和亮化费。
但从2020年7月1日至今,吕某某再没交过物业费和亮化费,双方也没有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便将吕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支付欠付的费用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吕某某没有和物业公司直接签合同,但他应该受到原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束。
原来,原业主姜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当房屋所有权从原业主转移到新业主时,与该房屋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会随之转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保洁、绿化、亮化、秩序维护等服务,尽到了主要义务。吕某某买房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成为房屋的合法主人,并且实际入住,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他作为房屋的新业主和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人,理应承继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和亮化费。
同时,由于吕某某未按时交费,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物业费和亮化费的请求,但对违约金的数额依法进行了调整。
法官说法
很多二手房买家可能会有疑问:我和物业公司没有签合同,凭什么要交钱?其实,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跟随房屋”的特性。只要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不能以“没签合同”或“不需要服务”为由拒绝交费。因为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公共性服务,比如保安、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每个业主都从中受益。
特别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查验房屋产权、水电燃气等费用,一定要核实前业主的物业费缴纳情况。最好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的结算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前业主有欠费,应由前业主承担,新业主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前业主追偿,但这并不能成为新业主拒绝向物业公司交费的理由。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结语
这起案件给二手房买卖双方都提了个醒:物业费不是小事,交易前务必查清欠费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避免“喜提新房,却背了一身债”的尴尬。而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按时交费也是应尽的义务。
编辑:史廷义
审核: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