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永嘉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刑诉〔202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郑某将在提供房产中介服务过程中获取的46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以合计人民币5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用于注册营业执照。
2024年4月在接到相关客户反映后,郑某向李某要回剩余27份未注册使用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并退还李某人民币32400元。
2024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某到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日,郑某退出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郑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郑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人员,住永嘉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11月28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