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夫妻婚后购买商品房及配套产权车位,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均主张房产及车位所有权。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车位作为房产附属设施,随房产一并归女方所有,女方按车位市场价值的50%向男方支付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与房产配套的产权车位,属于房产附属物,分割时通常随房产归属确定,同时对车位价值单独补偿。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与从物的归属规则;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