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和蔡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尚可。蔡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房屋,原为公房,1992年他们将该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蔡女士和蔡某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先后结婚成家,并从各自单位分得了福利房,两家经济情况和住房情况均良好。2012年和2013年蔡家父母先后因病去世。老人生前身体一直很好,晚年生活尚能自理,老父亲去世时95岁,老母亲去世时96岁。两位老人去世前均是仅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没有出现生前卧床不起需要长期照顾的情况。两位老人均为离休干部,晚年不菲的积蓄均贴补给了儿子蔡某。老人生前就安排过,系争房屋将来留给儿女二人。
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被蔡某对外出租,租金由蔡某使用。2014年初,蔡女士曾找蔡某协商系争房屋继承问题。当时蔡某提出他要系争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只给蔡女士三分之一。当时系争房屋市场总价为320万元左右,蔡某提出自己愿拿出100万元给蔡女士,房屋归他。蔡女士虽然对此不理解、不满意,但考虑到亲情,还是同意了蔡某提出的方案。但之后蔡某一直拖延,既不和蔡女士签合同,又不愿给钱款。房子一直被蔡某出租,即便蔡女士提出房屋租金分配事宜,蔡某也置之不理。就这样,房屋继承问题一直拖延至2024年,系争房屋市价已涨至750万元左右。2024年3月,蔡女士又找到蔡某,再次要求处理系争房屋继承问题。让蔡女士大跌眼镜的是,蔡某竟提出自己没有钱,只愿拿出50万元给蔡女士,要求蔡女士放弃继承,配合过户,这遭到蔡女士的断然拒绝。蔡某的理由是,他本人是父母的儿子,父母生前他尽了主要照顾义务,自己应当多继承遗产,系争房屋应当大部分归他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