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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17)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17):婚前、双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子女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十七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前 | 双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 登记在子女名下 | |
这种情况,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抑或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前父母的出资除非有赠与夫妻二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之外,均应当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出资。此外,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既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部分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之下,个人认为案涉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